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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发[2013]4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10-25
实施时间: 2013-10-25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52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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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25日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管理工作,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试行)》(鲁人发[2007]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协管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管员,是指由青岛市 "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招录,享受青岛市"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待遇和各项优惠政策,分配至各区市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区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按青岛市"三支一扶"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协管员进行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待遇落实。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主管全市协管员的业务工作,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管本区市协管员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对协管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加强协管员队伍的管理和思想作风建设。
  第六条 协管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工作应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做到管理区域清楚、管理人员到位、管理职责落实、管理目标明确。
  第七条 协管员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对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三)定期采集、维护网格内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基本信息;
  (四)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传递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投诉;
  (五)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员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处理等监察业务;
  (六)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布置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工作。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要安排协管员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工作,应事先向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和青岛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八条 协管员的工作纪律:
  (一)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不得在被监督单位就餐,或接受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三)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任何馈赠;
  (四)不得向用人单位推销物品;
  (五)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不得透露举报人的姓名等信息。
  第九条 协管员在辖区内进行日常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工作,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在2个工作日将情况报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二)对辖区内发生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及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立即电话告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并在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到达前维持秩序,做好教育和疏导工作;
  (三)对辖区内重点监控的用人单位实施日常监督,并及时向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对辖区内采集的用人单位数据,应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青岛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 协管员应参加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工作证件。
  工作证件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号管理,有效期限为两年。期满经复训合格后,换发新证。
  工作证件不得在非劳动保障监察场所使用,也不得借给他人。
  第十一条 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青人发〔2009〕8号)的规定,对协管员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的评定应征求服务单位即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意见。未经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同意的,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未经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和青岛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同意,安排协管员从事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暂停招用新的协管员。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应将协管员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各区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按青岛市"三支一扶"有关规定落实本辖区服务期满协管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协管员有违纪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协管员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解除服务协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试行)》(鲁人发〔2007〕52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青岛市"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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