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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配合做好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经普办发[2013]2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0-21
实施时间: 2013-10-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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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全市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13〕1号)精神,2013年我市将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按照《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进度安排,20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在全市组织开展单位核查工作,并将在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组织开展普查登记。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包括全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驻京军队、武警系统的单位除外)和个体经营户。单位核查的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性质、单位专业类别、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统计主管部门名称和代码等。普查登记的内容包括单位生产经营、财务和人员、工资、能源消费等指标。单位核查和普查登记工作由各区县(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街道(乡镇)普查机构具体实施。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请全市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进行单位核查和普查登记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提供准确信息。对拒不接受或拒不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核查和普查登记的单位,有关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联系方式
  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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