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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等艺术专业学校艺术专业加试费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3]222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10-12
实施时间: 2013-10-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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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中等专业艺术学校专业加试费的函》(京教财[2013]43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中央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中国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专科学校、北京舞蹈学院附属中等舞蹈学校、中国戏曲学院附属中等戏曲学校、中央美术学院附属中等美术学校、北京市国际艺术学校招生时,向报考艺术专业的考生收取的艺术专业加试费,初试费(收费编码:173081005)为每生100
  元,复试费(收费编码:173081006)为每生80元,三试费(收费编码:173081007)为每生80元。
  二、请上述学校持此函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请各相关学校做好收费的公示工作,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函自2013年10月30日起执行。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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