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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9-11
实施时间: 2012-9-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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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省属中小企业: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企[2006]241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2012年9月11日
  附件:
  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我省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本省的产业发展规划,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厅按照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印发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省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1、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老字号、驰名、著名品牌连锁经营,提升品牌方面;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开发和申请专利(简称专利补助项目);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改造相关场地及设施,提升研发能力(简称提升研发能力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增强为装备、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和军工等大企业的协作配套能力,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生产节能减排产品,或者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中西部地区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项目;挖掘和保护民族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项目。
  5、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围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发展新兴产业及其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6、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宽带和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服务环境。
  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法律、技术、创业、管理、融资、质量、运行监测、信息、集中治污减排等专业服务的服务企业和机构的业务补助、服务设施、工作环境的改造升级;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化创意业、软件和信息业等服务业企业;支持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1、对符合支持重点的项目,可选择贷款贴息或无偿补助两种支持方式中的一种申请支持,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支持。
  2、对投资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根据企业与承贷银行签订的项目合同,按照银行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和现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银行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3、对投资以自有资金为主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补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的30%。
  第九条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积极支持改变支持方式:用于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和小微企业引导基金,扩大财政资金倍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连续在一年以上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七)申请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以下资料照此办理)。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说明。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企业所在地国、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或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完税清单;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及完税清单。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提出本市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80%,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市级上报的实施方案汇总形成全省实施方案,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 省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工作通知等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并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省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有关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向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按照行政管理级次由县、市逐级审核上报。财政部门要重点对项目财务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省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部门聘请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项目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区专项资金额度的0.5%控制。
  第十九条 省中小企业局根据评审意见书,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经省财政厅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示期结束后,省财政厅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中央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备案后,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项目存在问题,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将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扣减该市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指标。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反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中小局要对各市专项资金组织申报、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厅驻各地财政监察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效绩评价制度,省中小企业局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各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要求,对本市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将全省情况按照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06]241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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