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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鲁国资综合[2013]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9-13
实施时间: 2014-1-1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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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健全完善我省市县两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就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市县两级国有资产监管,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对于推动市县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全省各地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不断优化,有力地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但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不够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尚未全面建立,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依然存在,市级国资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定位还没有落实,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覆盖面偏低,部分县(市、区)没有明确国资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薄弱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国有经济引领带动作用的发挥。因此,要充分认识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健全监管制度,把握监管规律,创新监管理念,破解监管难题,提高监管水平,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影响力和控制力,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加快经济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十六大以来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以提高国有经济运行质量、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以理顺体制、完善制度、规范监管为重点,继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调整,不断提高国有资本运行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建立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职方式,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全面提升国资监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依法落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明确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依法维护企业市场法人地位。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坚持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原则,依法实现市县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广领域进行优化配置。
  三、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定位,依法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一)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要按照党的十六大以来确立的“三统一”、“三结合”、“三分开”的原则以及《条例》规定,坚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定位,依法保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专门性和独立性,解决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脱节的问题。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地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实际,指导推进所属县(市、区)明确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同时,积极推动国有企业户数较多、国有资产存量较大的县(市、区)成立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二)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对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有利于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各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协调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范围,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逐步实现对国家出资企业集中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针对监管企业的行业特点、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结合本地实际,决定对其实行直接监管或委托监管。对于新组建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实现政企分开后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明确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监管责任的统一和落实。
  (三)落实出资人的三项主要权利。一是依法选择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大力推进经营管理层的市场化选聘和契约化管理。二是依法决策或参与决策企业重大事项。按照“谁决策、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加强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革改制、产(股)权转让、重大投融资和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管理。三是依法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进一步强化收益收缴管理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收缴到位。不断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结构,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
  四、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一)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对照《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梳理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规定,及时做好修订、补充和废止工作,建立完善各项配套制度。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建立健全经营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国家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监管、重大事件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制度,围绕责任落实这个核心,形成覆盖全面、完善配套、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
  (二)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扩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覆盖面和纵深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明晰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分布、变动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动态监督管理,完善国资监管相关业务系统间的信息数据共享和集成管理,建立权责明晰、运行简捷、信息顺畅、监督有效的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执行改制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改制工作程序,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建立健全综合评价体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把业绩考核、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作为加强国资监管和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和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制定不同的考核办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考核指标,提高考核指标的科学性、有效性,逐步构建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与企业行业特点相适应、激励与约束有效结合的个性化业绩考核体系。探索建立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挂钩、与干部任免挂钩、与中长期激励挂钩的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切实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实现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履职评价和公认度考察等有机结合。完善企业党建工作考核办法,努力构建科学严谨、务实高效的企业党建工作体系。
  (四)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董事会建设,加快推进外部董事制度,调整优化董事会结构,完善董事会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进一步提高董事会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当期监督,增强监督的时效性、灵敏性和针对性。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理层之间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
  (五)推动企业强化管理防控风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推动企业和国内外先进企业对标试点,查找差距,找准薄弱环节,针对管理短板和瓶颈问题抓好管理提升,建立管理创新的长效机制。推动企业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提高集团管控和资源配置能力,推动出资人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强化资金集中管理、财务信息化和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企业(集团)财务管控水平。推动企业深化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基础管理,实现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推动企业加强风险管理,特别是加强投资、担保和资金风险管控,优化债务规模与结构。要特别关注地方融资平台公司风险防范问题,实行政府性项目与自营性项目分类管理,加强对其经营模式、治理结构、融资规模和偿债能力的跟踪监管。
  五、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不断提高国资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一)加快构建我省国资监管大格局。要牢固树立“大国资、一盘棋”的理念,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战略部署,积极推动并加快构建我省国资监管大格局。各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立足本地实际,积极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主动参与本地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成为政府重大部署、重大项目的承担者和参与者。重视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积极推动打造优势特色企业,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全省国资国企信息共享交流平台。着力深化区域合作以及与省管企业、央企的合作,注意完善合作的协调机制,以出资关系为基础,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深入做好合作项目的研究论证,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协调,完善与有关部门联动协作的工作机制,对社会要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努力创造全社会支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积极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建立指导监督工作上下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实施指导监督工作计划和方案,进一步理顺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关系。要积极探索创新指导监督工作方式,坚持综合指导与专业指导相结合,注重帮助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升指导监督效果。要明确指导监督的内容及工作重点,把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和基本原则,尤其要突出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有关法规制度的监督,对不符合改革方向和国资监管政策法律规定的做法,应当及时与当地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沟通,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定期报告本地的国有资产总量、结构、收益等变动情况及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制订的有关国资监管、国企改革、国有经济结构布局调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身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把加强自身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加强思想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继续完善内部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努力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运作机制。围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重点领域监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等业务进行学习和培训,努力把握科学发展的规律、国资监管的规律、企业发展的规律和经济运行的规律,培养一支政治强、作风好、懂企业、善监管的干部队伍,切实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服务企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各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意见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解放思想,探索创新,努力开创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新局面,为不断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山东省国资委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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