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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管[2013]112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0-31
实施时间: 2013-1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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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中国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调整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汽油的通告》(津政发[2013]36号)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汽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规定,现行车用汽油(标准品)质量标准升级至第四阶段的加价标准为每吨290元。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223号)规定,90号汽油(Ⅱ)(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由9305元调整为9230元,降低75元;0号柴油(标准品)每吨由8475元调整为8400元,降低75元。
  根据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我市90号汽油(Ⅳ)(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为9520元;0号柴油(标准品)每吨最高零售价格为8400元。其它非标准品汽油(Ⅳ)、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调整(详见附件1)。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相应调整。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详见附件2)。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相应调整。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的基础上,据实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最高批发价格(详见附件3)。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成品油零售企业,将汽油商业名“汽油(Ⅱ)”统一改为“汽油(Ⅳ)”。明确标明“XX号汽油(Ⅳ)”的名称及单价。
  六、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他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七、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八、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2013年11月1日零时起执行。
  九、中国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要认真制定配制计划,合理安排调运,确保市场供应,特别是保证(Ⅳ)标准车用汽油的货源。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确保(Ⅳ)标准车用汽油置换后市场供应。
  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十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要在11月1日14:3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
  附件:
  1.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天津市成品油供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表
  3.天津市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2013年10月3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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