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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13]208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0-9
实施时间: 2013-10-9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13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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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
  对于我市符合财税[2013]44号文件规定的,按照《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89)市税三字第56号文件第二条“对个人自有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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