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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教师培训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3]2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19
实施时间: 2013-4-19
失效时间: 2015-9-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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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核定中小学教师培训费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12〕496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收取教师培训费的批复》(黑财综〔2012〕11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省教育学院按省教育厅部署,组织教师培训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按实际授课天数计算,每人每天20元,每天授课时间不少于8学时。
  教师培训费由参加培训的教师所在单位负担。已有经费来源的教师培训项目,不得向参加培训的教师收取培训费。培训后需要发证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收费对象
  (一)参加"省级培训计划"相关培训项目的教师;
  (二)参加省级骨干教师培训的教师;
  (三)参加高中学科骨干教师培训的教师;
  (四)参加培训者培训的教师;
  (五)参加骨干班主任培训的教师;
  (六)参加省教育厅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并由省教育学院承办的其他专项培训的教师;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9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申报。其它有关事项按《省财政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收取教师培训费的批复》(黑财综〔2012〕118号)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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