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流动人口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3]3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28
实施时间: 2013-4-28
失效时间: 2014-1-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4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定居住证工本费的函》(黑公函〔2013〕36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收取流动人口居住证工本费的批复》(黑财综〔2013〕8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省公安厅向申领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县(区)级公安机关收取居住证工本费和县(区)级公安机关向损坏换领、丢失补领流动人口居住证的人员收取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均为每证10元。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居住证工本费。
  二、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至2014年1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重新申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收婚姻登记证 京财综[2014]27 2014/3/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返还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函 冀地税函[2004] 2004/12/30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向纳税人收取《发票领购簿》等 吉国税发[2004] 2004/9/1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 鄂财综规[2013] 2013/3/1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09] 2009/12/1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国家税 云发改收费[200 2004/11/1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 粤国税发[2009] 2009/6/10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自治 宁价费发[2009] 2009/4/1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宜昌市电动自行车号牌 鄂价费函[2014] 2014/12/20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海南省财政税 琼计价管[2002] 200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