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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高中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3]4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5-13
实施时间: 2013-5-13
失效时间: 2016-5-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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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高中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13〕75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高中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0〕32号)即将到期,为保证我省中考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高中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高中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继续按每人150元执行。
  二、高中报名考务费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高中报名考务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按市(地)财政局规定的分成额,分别缴入县、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高中报名考务费收入市(地)与县(市、区)分成办法由市(地)财政局根据事权和管理成本等因素制定。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批复自2013年5月13日起执行至2016年5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申报。农垦、森工系统高中报名考务费收费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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