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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3年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库[2013]5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0-30
实施时间: 2013-10-30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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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市2013-2014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深圳市2013年政府债券自发行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的规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2013年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2013年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10月30日
  深圳市2013年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自发行2013年政府债券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政府债券是指以深圳市人民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自行组织发行、拨付发行费,财政部代为办理还本付息的可流通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3年深圳市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利息按年支付,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条 深圳市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行额度。2013年债券发行总额为36亿元,其中5年期、7年期债券各18亿元。
  第四条 深圳市政府债券每期发行计划由市财政委确定,并按规定提前报送财政部。
  第二章 深圳市政府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深圳市政府债券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定价发行。参与投标的机构为深圳市2013-2014年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
  第六条 每期深圳市政府债券招标日5个工作日前(含招标日),市财政委通过财政委网站、深圳政府在线网、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深圳政府债券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包括债券招标日、发行日、缴款日、还本付息日等内容。
  第七条 市财政委于招标日通过 “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八条 招投标结束后,市财政委通过财政委网站、深圳政府在线网、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九条 招投标结束后至缴纳认购资金前的指定时间为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条 深圳市政府债券的认购资金和债权结算实行见款付券方式。中标承销团成员于缴款日规定时间前将认购资金缴入国家金库深圳市分库,市财政委确认认购资金足额入库后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次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市财政委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5:00通知国债登记公司。
  第十一条 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市财政委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市财政委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于债权登记日16:00以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市财政委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市财政委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
  第十二 条国债登记公司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市财政委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十三条 市财政委在确认足额收到认购资金后,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向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若中标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市财政委在确认该承销团成员发行款足额入库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行费拨付。5年、7年期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费各为发行面值的1‰。
  第十四条 深圳市政府债券于上市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深圳市政府债券的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市财政委于规定时间将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代为办理深圳市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国债登记公司于还本付息日的11个工作日前(不含还本付息日,含第11个工作日,下同)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还本付息信息。
  第十七条 财政部于还本付息日的10个工作日前通知市财政委还本付息信息。
  第十八条 市财政委于还本附息日的5个工作日前将还本付息资金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库司)还本付息资金缴付情况。
  第十九条 财政部于还本付息日的2个工作日前将深圳市政府债券还本付息资金拨付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于还本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拨付到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到达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二十条 中标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时缴付深圳市政府债券认购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市财政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年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年实际天数指应发生资金支付年份的全年实际天数,下同。
  第二十一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中标承销团成员支付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费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该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年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专户缴付应还本息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财政部支付罚息。计算公式为:
  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年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是指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财政委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是指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商将认购深圳市政府债券资金缴入规定的国家金库深圳市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深圳市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财政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深圳市2013年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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