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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3年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库[2013]5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0-30
实施时间: 2013-10-30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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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市2013-2014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深圳市2013年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深圳市2013年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2013年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10月30日
  附件
  深圳市2013年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
  一、招标方式
  深圳市2013年政府债券(以下简称深圳市政府债券)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深圳市2013-2014年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
  二、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或7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二)投标量限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照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是:主承销商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每期债券招标量的15%、30%;非主承销商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每期债券招标量的10%、30%。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1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承销额按每期债券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主承销商为10%,非主承销商为5%。
  (四)包销。当全场投标量小于招标量时,差额部分由4家主承销商按中标利率等额包销。
  (五)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4舍5入。
  三、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全场投标量大于招标量时,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投标量小于或等于招标量时,所有投标全额募入。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债权托管和确认
  (一)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15分钟内,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期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深圳市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中标承销团成员于缴款日规定时间前将认购资金缴入国家金库深圳市分库,市财政委确认认购资金足额入库后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次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如市财政委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5:00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市财政委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市财政委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于债权登记日16:00以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市财政委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市财政委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市财政委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五、分销
  (一)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二)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
  (三)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债券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四)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六、应急流程
  (一)如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在债券发行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债券自行发行应急投标书》或《地方政府债券自行发行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应急投标时间以国债登记公司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债券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债券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二)如招标系统中心端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可以在招标截止时间后延长应急招标时间半小时。
  七、考核要求
  将承销团成员在债券发行投标中执行本规则的情况,作为以后年度组建深圳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重要依据。
  八、其他
  (一)为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将邀请有关方面工作人员担任观察员。
  (二)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1.地方政府债券自行发行应急投标书
  2.地方政府债券自行发行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相关附件:
附件:深圳市2013年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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