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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0-31
实施时间: 2013-10-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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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我市“两建”工作中信用法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要求,我局负责制定以我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经调研论证,依据《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我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11月7日前书面回复我局。
  附件: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31日
  (联系人:郭军,联系电话:83187930 传真: 83187924 )
  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活动,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中心】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依照《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维护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征集、披露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条【协调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监督管理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
  第二章 信息征集
  第四条【信息分类】信用中心依法向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公用企事业单位征集企业信用信息。
  信用中心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管理信息、荣誉信息和提示信息四类。
  第五条【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
  (一)企业工商登记及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
  (二)税务登记信息;
  (三)海关登记信息;
  (四)企业贷款卡办理信息及企业机构信用代码办理信息;
  (五)对外贸易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及变更信息;
  (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
  (七)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产品技术认定及科技成果登记信息;
  (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登记信息;
  (九)企业获得国家认可的各类资质认证信息;
  (十)企业取得其他行政许可情况;
  (十一)其他跟企业身份相关的信息。
  第六条【企业管理信息】管理信息包括:
  (一)企业年度纳税基本信息;
  (二)企业财务基本信息;
  (三)企业进出口信息;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个人信息;
  (五)商事主体年报信息;
  (六)合同履约信息;
  (七)轻微的行政处罚信息;
  (八)法院立案信息;
  (九)企业自有房产或租赁办公用房信息;
  (十)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的数额、人数等信息;
  (十一)股权冻结、股权质押、动产抵押信息;
  (十二)其他经营管理信息。
  第七条【荣誉信息】荣誉信息包括企业获得的国家、省、市、区级政府表彰信息: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
  (二)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
  (三)获得“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
  (四)获得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五)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
  (六)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
  (七)获得“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
  (八)获得“深圳市科技技术奖”;
  (九)其他荣誉信息;
  第八条【提示信息】提示信息包括:
  (一)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行政强制信息;
  (三)商事主体异常名录信息;
  (四)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民事案件执行信息及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信息;
  (五)未按规定参加国家法定的周期性检验信息;
  (六)政府部门信用监管等级信息;
  (七)企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信息;
  (八)食品药品、产品质量、计量器具、特种设备等抽查、强制检验不合格信息;
  (九)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筑质量、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监管黑名单信息;
  (十)企业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公积金、欠薪、工伤事故发生等信息;
  (十一)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受到刑罚、行业禁入处理的信息;
  (十二)签发空头支票、企业逃废债信息;
  (十三)企业行贿记录;
  (十四)企业欠缴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费用数额较大的信息;
  (十五)诈骗网站信息;
  (十六)损害消费者权益信息;
  (十七)其他提示信息。
  第九条【信息更新】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网络实时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不具备实时交换条件的单位应当自信用信息产生并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披露方式】 信用中心通过以下方式依法向党政机关和社会公众披露企业信用信息,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使用。
  (一)互联网信息披露。指通过“深圳信用网”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企业信用信息。
  (二)专网披露。指通过市党政信息专网、专线接入等方式访问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三)书面申请披露。指信用中心服务窗口经申请提供打印企业信用报告。
  (四)其它途径。
  第十一条【向行政机关披露】信用中心可以向司法、公安、国安、纪检监察等部门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征集的全部信用信息。
  信用中心可以通过政府专网或者深圳信用网向本市行政机关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征集的除企业纳税、财务、进出口和企业高管个人信息外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向社会披露】信用中心可以通过深圳信用网或服务窗口向社会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征集的企业基本信息、荣誉信息和提示信息。
  信用中心不得向社会公开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征集的管理信息。
  第十三条【向本企业披露】被征信企业或个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可以到信用中心服务窗口申请查询本企业或个人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的全部信用记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被征信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企业授权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等。
  第十四条【批量披露】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因行政管理目的需要共享并批量交换企业信用信息的,信用中心可以向其提供企业信用数据批量查询或者批量导出服务。
  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需要共享并批量交换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与信用中心签订信用数据共享协议,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企业信用数据批量查询或者批量导出应通过政府专网或其它安全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披露责任】信用中心披露的企业信用信息仅供信息使用者参考,不作为决策依据,对其产生的后果,信用中心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期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的最长期限为:
  (一)企业基本信息无期限限制;
  (二)企业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记录无期限限制;
  (二)管理信息为3年;
  (三)荣誉信息为3年;
  (四)行政处罚信息为3年;
  (五)企业破产信息为10年;
  (六)企业逃废债记录为10年;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或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被处禁止从事某行业的处罚记录,为禁入期限届满后2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民事案件执行信息自执行终结后停止披露;
  (九)其他提示信息为3年;
  信息提供单位对提供的信息明确披露期限的,按照信息提供单位确定的期限对外披露。
  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除前款另有规定外,自该信息产生或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期限届满处理】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披露期届满的,信用中心应当及时在深圳信用网终止披露,将相关信息转为信用档案保存。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十八条【深圳信用网用户】为加强信息共享查询管理,信用中心为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深圳信用网共享用户访问查询服务。深圳信用网用户可凭共享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深圳信用网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用户分类】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深圳信用网共享用户分为以下四类:
  (一)A级用户:可以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征集的基本信息、管理信息、荣誉信息和提示信息;
  (二)B级用户:可以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征集的基本信息、荣誉信息、提示信息和除企业纳税、财务、进出口和企业高管个人信息外的其他管理信息;
  (三)C级用户:可以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征集的基本信息、荣誉信息和提示信息。
  (四)D级用户:可以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征集的基本信息、荣誉信息。
  第二十条【行政司法机关申请资格】本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因调查案件需要可以申请成为深圳信用网A级用户。
  本市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申请成为深圳信用网B级用户。
  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非政府类成员单位及其他符合依申请公开法定条件的行业协会、公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申请成为深圳信用网C级用户。
  社会公众根据需要可以申请成为深圳信用网D级用户。
  第二十一条【申请程序】申请成为深圳信用网共享用户的单位应当填写《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共享用户新增、注销申请表》,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报信用中心审核。
  申请成为深圳信用网A级共享用户的,由信用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申请成为深圳信用网B级、C级共享用户的,由信用中心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使用规则】申请成为深圳信用网共享用户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使用责任制度。深圳信用网用户只限申请者本人使用,用户本人调离,该单位应及时向信用中心申请注销用户。
  第二十三条【保密责任】申请成为深圳信用网共享用户的单位对从信用中心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信用中心同意,不得公开披露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四条【用户清理】 信用中心应当建立深圳信用网用户管理机制,定期核查、清理用户信息。信用中心检查发现用户有以下情形的,有权单方面停止该用户查询权限,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一)非申请者本人使用;
  (二)将企业信用信息对外提供的;
  (三)超过一年未使用的。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安全制度】 信用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绩效考核】信用中心应按照市政府绩效考核的规定建立信息报送绩效考核机制,对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信息提供单位报送信息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确保信息得到完整、准确、及时报送。
  第二十七条【查询监测】信用中心应建立健全信息被查询监测制度,及时对信用信息被查询情况进行评估,防止信息被恶意下载或滥用。
  第二十八条【信息核查清理】信用中心应建立健全信息核查机制,每年对已录入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审核和评估,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信用中心应严格核查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时限,及时清理超出信息披露时限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九条【信息更正】信用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正在披露的信用信息。如发现披露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的,应当按照《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确需更正的,报经中心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更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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