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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会[2013]3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0-30
实施时间: 2013-10-30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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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有关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取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项目,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分级负担。截至9月1日,我省尚有部分会计人员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为确保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要适应新形势要求,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与有关培训机构协商尽快启动实施,确保于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二、9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继续教育的,按原规定执行。各市要做好对已缴费会计人员的政策解释工作。
  三、2012年度未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通过网络培训补学;2012年以前未参加继续教育的,只能通过面授方式补学。各市不得向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收取费用。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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