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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船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3]5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16
实施时间: 2013-4-10
失效时间: 2014-4-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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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哈尔滨航运学校继续收取船员培训费的函》(黑交函〔2013〕15号)收悉。根据国家港务监督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港监字〔1997〕147号),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3〕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员〔2007〕620号)、《关于同意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等培训机构开展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的通知》(海船员〔2008〕40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5〕165号),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收取船员培训费的批复》(黑财综〔2011〕125号),《黑龙江省海事局关于发布〈黑龙江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黑海船员〔2013〕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所属哈尔滨航运学校对申请参加船员培训的人员收取船员培训费和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学校收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培训内容、培训学时、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此批复自2013年4月10日试行至2014年4月9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附表:船员培训收费标准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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