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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3]4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6-14
实施时间: 2013-6-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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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黑卫财函〔2013〕151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2〕30号)执行期已满,为保证我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报名费:15元/人。
  (二)综合笔试考试费:医师资格考试140元/人(含上缴国家考务费40元/人),助理医师资格考试110元/人(含上缴国家考务费30元/人)。
  (三)实践技能考试费:临床类、公共卫生类150元/人(含上缴国家考务费10元/人);口腔类150元/人(含上缴国家考务费10元/人);中医类150元/人(含上缴国家考务费12元/人)。
  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考试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93号)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根据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部门核拨。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6年6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重新申报。上缴国家的考务费如国家有新规定,应按新规定执行,考试费标准不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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