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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13]6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0-11
实施时间: 2013-10-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4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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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转发给你们,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帐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十条“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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