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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3]4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6-14
实施时间: 2013-7-1
失效时间: 2014-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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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黑牧函〔2013〕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兽医全科类"综合知识考试分为基础科目、预防科目、临床科目、综合应用科目等4科,每人每科60元(含上缴国家该类考务费每人每科15元);"水生动物类"综合知识考试分为基础科目、预防科目、临床科目、综合应用科目等4科,每人每科60元(含上缴国家该类考务费每人每科20元)。
  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需要核定。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批复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4月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重新申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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