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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3]5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6-14
实施时间: 2013-6-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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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商请继续执行全省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黑公函〔2013〕10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2〕50号)执行期已满,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333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安部门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11〕9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保安员资格考试费。包括报名费、理论考试费和体能测试费。
  二、收费主体:市(地)级公安机关。
  三、收费对象: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的人员。
  四、收费标准:
  (一)报名费:每人15元。
  (二)理论考试费:每人每次25元。
  (三)体能测试(含技能考核)费:每人每次40元。
  为减轻考生负担,对参加考试未合格的人员,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仍不合格的,再次考试只收取不合格考试项目的考试费。
  五、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六、保安员资格考试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核拨。
  七、收费单位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6年6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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