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3]6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8-10
实施时间: 2013-8-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0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重新确认我省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和收费主体的函》(黑教财函〔2003〕188号)收悉。为保证我省硕士学位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黑龙江省教育科技发展中心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在开展我省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报名考试工作中,向申请硕士学位水平考试人员收取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继续按《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545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外语水平考试每人100元,学科综合考试每人100元。
  二、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考试报名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8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 浙价医[2011]18 2011/7/1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 黑价联[2013]55 2013/5/13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苏价费函[2013] 2013/7/11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会计电算化中级培训考试收费有 宁价费发[2002] 0001/1/1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黑价联[2014]5号 2014/2/1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会计类考试收费标准 赣发改收费[201 2013/12/20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 浙价费[2013]9号 2013/2/15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水 京财综[2007]18 2007/8/14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通信专业技术人 甘发改收费[201 2013/2/1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 津发改价费[201 2013/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