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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格[2013]27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30
实施时间: 2013-9-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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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198号)精神,现将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油、柴油供应价格(标准品)每吨分别降低245元和235元。调整后的90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9305元,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8475元。
  二、我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见附件。
  三、按照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黑价格字〔2009〕138号)中有关由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确定本辖区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请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吨升折算系数核定价格,并在转发此通知时,同时公布本辖区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如本地区当月吨升折算系数变动导致汽、柴油每升价格变化时,要及时将变动情况上报我局。
  四、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
  六、调整后的成品油价格自2013年9月29日24时起执行。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价格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上报我局。
  八、其他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198号)执行。
  为简化文件下达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今后成品油价格调整将不再印发纸质文件,我局将通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网站及时公布成品油价格调整文件电子版,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品油调价时间窗口及时关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网站信息。
  附件:黑龙江省成品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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