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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资[2013]6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10-17
实施时间: 2013-10-17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20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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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下简称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是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财政部统一印发的产权登记证,既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和办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他事项的重要依据,也是依法确认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合法凭证和所办企业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通过产权登记,理顺产权关系,核实资产家底,为加强资产管理夯实基础。尤其要通过对所办企业进行产权登记,明确事业单位和所办企业的投资和产权关系,加强对所办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事业单位不同运用形态国有资产的安全,保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全面提高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对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财政部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完成产权登记各项工作任务。全市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主管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部署要求,具体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三、统一发放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财政部统一制发,市财政局统一向财政部申领发放。各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完成对产权登记资料的审核后,及时向市财政局申领和核发全国统一格式的产权登记证。在核发新证的同时,以前年度已经办理过产权登记的单位应将旧证及时交回同级财政部门妥善处置。
  我市事业单位和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具体时间和工作程序,另行通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rar
  青岛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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