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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关于盘活调整批而未用土地建设用地指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政办发[2013]78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9-24
实施时间: 2013-9-24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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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盘活调整批而未用土地建设用地指标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4日
  关于盘活调整批而未用土地建设用地指标的实施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加快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7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8〕17号)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陕国土资用发〔2011〕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2012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因下列原因造成批而未用的,市、县(区、市)政府可以申请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盘活用地指标),包括农用地(含耕地)指标、未利用地指标。
  (一)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城市建设用地,已满2年或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征地或供地的;
  (二)省政府批准的城市(镇)建设用地,批准后满2年或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征地或供地的;
  (三)设区市政府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批准后满2年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供地的。
  二、申请盘活用地指标的地块,地貌应保持原土地利用状态,原地类为农用地的,应保持种植条件;申请盘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原批准各地类面积;涉及违法用地的,应依法查处到位并恢复原地类、地貌。
  三、申请盘活用地指标的地块,尚未完成征地的,可以解除原征地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征地实施涉及抵押的地块,不得申请盘活利用。
  四、原由省政府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城市(镇)建设用地,盘活用地指标的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原由设区市政府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转用项目,盘活用地指标的申请,由设区市政府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应主要用于城镇化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
  五、需报省政府批准盘活用地指标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具体办理;需报设区市政府批准盘活用地指标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办理。各地在调整批而未用土地指标时,必须坚持客观真实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立即停止该地方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工作。
  六、市、县(区、市)政府报省政府申请盘活用地指标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市、县(区、市)政府关于申请盘活用地指标的请示;
  (二)市、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关于盘活用地指标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
  (三)申请盘活用地指标地块原建设用地批文;标明涉及地块范围的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和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涉及部分盘活的,应提供盘活部分土地的勘测定界图;解除征地协议的,应提供解除征地补偿安置及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的协议等有效支持文件。
  (四)申请盘活用地指标涉及的地块面积、地类、权属汇总表;
  (五)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实地踏勘资料(附反映地块现状的实地照片);
  (六)涉及退回国有农林渔场土地的,应提供解除收回国有土地及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的协议(需主管部门同意)和职工代表会议纪要;
  (七)涉及相关用地单位已付出合规资金、费用的,需提供已妥善处理相关利益关系的支持文件。
  七、省国土资源厅各相关处室分工协调,共同办理。接到市、县(区、市)政府的请示后,由土地利用管理处牵头,相关处室参与,共同完成相关工作。土地利用管理处负责范围认定和供地政策审查,并建立台账;规划处负责是否符合规划和指标调剂审查;建设用地管理处负责审查报批和相关备案工作;耕地保护处负责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审查;地籍管理处负责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查;执法监察局负责违法用地处理情况审查;资金资产处负责新增费征缴情况审查。核销部备案系统指标相关事宜,由地籍管理处商建设用地管理处、土地利用处等相关处室负责。
  八、盘活用地指标的请示经批准后,由市、县(区、市)政府公告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情况。批准文件应随同原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归档。涉及的地块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按原报批现状确定地类,其中涉及农用地的,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或管理单位组织种植。
  九、批而未用指标调整后一般在县域内使用,特殊情况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并按程序审批后,可在本市域内使用。
  十、经批准的盘活指标才能使用,利用盘活土地指标报批建设用地的,应在指标调剂请示获批2个月内,按城市(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有关程序要求,完成组件报批,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优先用于列入考核的省重点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中央投资项目、重大民生工程、产业集聚区、新型城镇化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用地;占用耕地的,利用原等量补充耕地指标,编制新的补充耕地方案。拟用项目地块的面积、地类与盘活地块相当或一致的,可一次性报批。
  十一、原土地性质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批而未用土地指标,盘活后应优先用于移民搬迁安置和符合条件的农民宅基地。
  十二、各市、县(区、市)要迅速启动、全面查清本行政区域内批而未用土地情况,在2013年12月1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通过调整(撤销)批文,完成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省国土资源厅要按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平台显示的动态信息,对批而未用土地进行跟踪管理。市、县(区、市)统一建立盘活用地指标台账,按照农用地、耕地、未利用地指标分类统计,严格管理。
  十三、各市、县(区、市)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盘活用地指标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和各种利益关系,确保全省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具体工作中要认真执行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批文,严格控制盘活用地指标工作,确需盘活用地指标的,要妥善处理好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关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避免引发群众信访和争议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的处置,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政策办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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