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14
实施时间: 2012-3-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9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规定,现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以清单申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分别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2)。专项申报按照《25号公告》的要求,应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由主管地税机关对上述材料完整性进行案头审核,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其限期改正,企业在限期内未改正或拒绝改正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二、总机构所属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二级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时,应在年度终了后向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及总机构分别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三、总机构的申报方式按照《25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 闽地税发[2009] 2009/5/2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 闽地税发[2009] 2009/7/10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 厦国税发[2010] 2010/1/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 湖南省国家税务 2011/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 沪国税所[2011] 2011/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 青地税发[2009] 2009/5/1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浙国税发[2011] 2011/1/19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有关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 2012/3/2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 云南省国家税务 2011/1/1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 金政发[2016]21 2016/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