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价函[2013]8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6-3
实施时间: 2013-6-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4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长沙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长价房〔2013〕5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根据《物权法》、《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住宅小区内规划建设的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在转移之前,归建设单位(开发商)拥有。建设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处置,开发商对车位只卖不租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根据即将出台的《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地下停车位(库)不得改做他用,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应通过加强沟通和协商来解决地下停车位的租售问题。在未调整停车服务费上限标准之前,如果按出售价格折算提高车位出租价格,超过车位出租服务标准的,价格检查部门可依法进行查处。
  二、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165号)和湖南省定价目录,自行车停放服务未列入定价目录,同时也为鼓励人们低碳出行,可对自行车停放免收服务费;如果负责自行车安全保管,也可由物业公司商业主委员会确定收费标准。
  三、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第18条规定,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层高未达到2.2米的车库、杂屋不能登记产权。所以,对于层高未达到2.2米的车库、杂屋,如果只是堆放杂物,没有给物业公司增加服务,可以免收物业服务费。如果是用于停车或改变使用性质(增加小区车流、商流),且物业公司为其提供了相关服务,则按有服务即收费的原则,可以经商业主委员会同意适当收取一定费用。
  四、住宅小区业主使用的水电表卡、门禁卡等各种智能卡发生损坏,该工本费应纳入管价范畴,由当地物价部门进行审定。
  五、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住宅小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住宅小区内购买车位的个人转租车位价格同样也是执行指导价管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火车南站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 榕价服[2013]3号 20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