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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费[2013]6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6-6
实施时间: 2013-6-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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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畜牧水产局:
  你局《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核定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费的请示》(湘牧渔〔2013〕74号)收悉。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45号)、《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1〕112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执业兽医资格考务费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以考养考”原则,现就降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分为兽医全科类考试(含基础科目、预防科目、临床科目和综合应用科目等4科)和水生动物类考试(基础科目、预防科目、临床科目和综合应用科目等4科)两个类别。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两个类别考试的收费标准均降低为每人每科65元。其中,兽医全科类考试每人每科上缴中央15元、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20元、其他用于市州宣传发动和组织报名15元、组考15元;水生动物类考试每人每科上缴中央20元、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15元、其他用于市州宣传发动和组织报名15元、组考15元。
  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其他事项仍按《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1〕112号)的规定执行。
  三、你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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