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股权登记托管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价函[2013]11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19
实施时间: 2013-7-19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4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请求核定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为规范股权登记托管服务收费,促进我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服务收费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提供股权登记托管服务应遵循国家有关股权登记托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坚持自愿、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委托合同并依约提供服务。无委托合同或未依约提供服务不得收费,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收取与股权登记托管服务有关的任何费用。
  二、股权登记托管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一)省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依法提供下列属于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股权初始登记;
  2、股权账户开户;
  3、股权托管年服务;
  4、股权登记证明。
  (二)鉴于省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是全省唯一的股权登记托管公司,提供不属于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表列其他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可以表列收费标准为基础上下浮动10%。
  (三)委托方授权省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提供代理分红、派息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你公司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相关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票据,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至2014年12月31日有效。到期前30个工作日,报我局根据试行情况再行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江苏省工商行 苏财工贸[2010] 2010/11/12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 鲁金办发[2016] 2016/5/1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市场监督 湘金监发[2021] 2021/2/18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厦府办[2013]24 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