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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价检字[2013]70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0-24
实施时间: 2013-10-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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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公正、公开、合法的市场价格秩序,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及《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价检发[2011]9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商品房明码标价管理,市物价局决定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全市范围内商品房销售市场明码标价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1、是否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对在售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2、是否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
  3、是否按照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4、标价信息是否齐全,是否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
  5、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6、是否存在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7、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二、检查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共分四个阶段:
  (一)2013年10月25日至11月10日为企业自查阶段。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发改价检〔2011〕548号及鲁价检发〔2011〕91号文件规定对所售楼盘进行明码标价,确保标价规范,内容齐全。(发改价检〔2011〕548号、鲁价检发〔2011〕91号见附件)
  (二)2013年11月11日至12月10日为集中检查阶段。市物价局成立检查组和督导组下沉到各县(市)、区,帮助指导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并组织协调好各检查组以及各县(市)、区检查工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三)2013年12月11日至12月20日为整改复核阶段。对于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在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的基础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限期进行整改,各检查组将组织复核和督办,切实增强实效,达到检查一家,规范一家的目的,提高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四)2013年12月21日至12月30日为总结阶段。上述三个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物价局在认真总结专项检查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材料,上报市物价局统一进行评比表彰。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统一领导。全市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行政,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注重法律程序。全市各级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应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新颁布处罚程序的基础上,有的放矢,严格执法,注重程序,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三)严肃纪律,加强廉洁自律。本次专项检查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各项廉政规定开展工作,严肃工作纪律、检查纪律和廉政纪律,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现象,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在风清气正的氛围中顺利开展。
  (四)搞好协调,加强组织调度。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对专项检查情况的总结调度,及时协调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以及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电子邮箱:jn66608547@
  联系电话:66608547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
  2、《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价检发〔2011〕91号)
  济南市物价局
  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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