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2013年度紧缺专门人才和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人社发[2013]303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8-9
实施时间: 2013-8-9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25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落实《宁波市“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甬政发〔2011〕115号),积极实施紧缺专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现就做好2013年度紧缺专门人才和紧缺高技能人才(以下简称紧缺人才)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项目范围
  根据宁波紧缺人才指数、人力资源市场用工需求和2013年度宁波市级统筹区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以取得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或相应资格证书为目标,2013年计划实施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模具设计师等35个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全年资助培养2000名左右紧缺人才(详见附件1)。
  二、培训补贴标准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精神,按照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分担原则,对参加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并取得高级技能(三级,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二级,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一级,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补贴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800元、2200元和3000元;对参加执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按技师培训补贴标准享受补贴。
  培训补贴发放办法,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1号)要求执行。
  三、参加培训对象
  本市已参加(含曾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报考条件的从业人员(本年度已享受政府培训补助的人员除外)。
  四、承办单位条件
  在甬普通高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承办上述培训项目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均可申报。
  五、项目申报确立和要求
  (一)紧缺专门类培训项目确立和要求
  1.2013年度紧缺专门类培训项目实行申报制。由申报单位按培训项目填写“2013年度紧缺人才培训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2,可登陆“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于2013年8月22日前,将申报书(一式5份)和电子文档、办学法人资质复印件报送我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2. 2013年度紧缺专门类培训项目承办单位须经专家评定。我局将邀请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单位的资质和培训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综合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择优确定2013年度紧缺专门类培训项目承办单位。
  3.紧缺专门类培训项目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2013年11月20日前完成培训项目的生源组织、培训实施和证书考核工作。
  (二)紧缺高技能类培训项目确立和要求
  2013年度紧缺高技能类培训项目实行招标制,具体招投标办法委托招投标公司另行发布。
  联 系 人:孙佳音   联系电话(传真):87314584
  邮    箱:sjy@zjnb.lss.gov.cn    QQ:423294280
  联系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 邮编:315010
  附件:1.2013年度紧缺人才培训项目目录
  2.2013年度紧缺专门类培训项目申报书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2015年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的 发改办西部[201 2015/1/18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度中央外经贸发 津商务外包[201 2015/9/25
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通 2024/3/27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培训 云财会[2013]36 20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