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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黑龙江省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评[2013]1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6-4
实施时间: 2013-6-4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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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3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3]40号)、《中评协关于印发<2013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评协[2013]57号)、《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中评协[2006]98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要求,为做好2013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发挥检查积极作用,督促评估机构改进、提升内部管理和执业水平,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促进资产评估行业优质服务、评估机构优质管理,进一步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
  二、检查组织领导
  省财政厅成立2013年度全省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佩钢担任,副组长由资产评估管理中心主任路永森(省评协副会长兼秘书长)、资产评估管理处调研员陈金强担任。成员由资产评估管理处副处长董立、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副主任李冬(省评协副秘书长)和相关市地资产评估管理科(处)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检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评协,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各项工作,主任由李冬兼任,工作人员为王燕、吴艳玲、丁振华。
  三、检查方式和对象
  2013年的检查工作分自查和抽查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所有评估机构,按照规定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二是在自查基础上,按照20%的比例确定抽查对象(附件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被投诉举报或涉及有关部门移交案件的;
  (二)已受过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的;
  (三)执业质量不高,屡查屡犯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五)恶意降低服务费、用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六)自查不认真的。
  四、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以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之间开展的评估业务及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主,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必要延伸。
  检查内容主要是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资产评估准则执行情况;评估费用收取情况;评估机构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具体包括:
  (一)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重点检查评估机构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执业质量控制、评估业务管理和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同时,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评估工作底稿和资产评估报告复核情况的检查力度。通过上述检查,了解掌握《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执行情况。
  (二)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准则情况。以抽选评估报告方式进行。检查次序是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报告以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着重检查新业务的评估报告)。重点检查是否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是否全面履行评估业务所需的系统性工作步骤,工作底稿能否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并支持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清晰准确地陈述报告内容、有无误导性表述,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出具虚假、不实资产评估报告问题。通过抽查,了解掌握《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准则规范的执行情况,并兼顾其他业务准则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三)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情况。重点检查是否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是否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是否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是否采用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评估机构评估费用收取情况。重点检查评估机构公示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出具票据情况,项目收费价格浮动幅度,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的投标报价,资产评估项目实际收费情况(项目取得方式、收费方式、计费依据或计费标准、实际收费相对于收费标准的折扣、业务约定书载明收费金额及实际收费金额等)。
  (五)评估机构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重点检查2012年末,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股东、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是否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五、检查步骤和要求
  (一)自查工作要求。各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自查,做好本机构2012年已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的立卷归档和发文登记工作。要挑选本机构业务能力强、执业经验丰富的人员承担自查工作,保证自查工作时间,不得因本机构业务项目或其他原因影响自查开展,确保自查工作有序进行。各评估机构要在2013年6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及相关表格纸质版报送省财政厅检查办公室(省评协监管部)。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自查工作基本情况,本机构经营状况,自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有关建议等(附件2-4)。
  (二)抽查工作步骤和要求
  1.检查人员培训。7月中旬前完成包括相关市地评估科(处)长在内的参加省内检查工作人员的集中培训工作。
  2.制发检查通知。省财政厅检查办公室将提前10个工作日向检查对象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时间、方式等。各检查对象要在检查组到达前完成检查通知书中要求的准备工作,并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1)安排专人负责联络检查事宜;
  (2)给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3)安排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和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他有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工作;
  (4)及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并保证真实性;
  (5)检查组认为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对拒绝、阻碍、逃避检查的检查对象,将依照法规、自律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实地检查。实地检查从7月初开始到8月底前结束。每一检查对象的检查时间为1-3天。使用财政部检查办公室统一编制的检查工作底稿及省里细化工作底稿,检查程序按照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组听取检查对象负责人自查情况汇报,询问了解情况,查阅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检查其执行情况;查阅证、单、账等,检查评估机构设立条件、合伙人或股东任职条件、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的持续情况,检查收费情况。根据检查对象的业务特点和所了解的情况,结合本次检查要求,至少抽查3份评估报告。检查组要将所检查的内容与事项,填写资产评估业务检查工作底稿,做到内容完整、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用词准确;组长要对检查组填制的工作底稿及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必要复核;完成实地检查工作后要及时上报检查工作底稿和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业务开展情况、抽查报告情况等;
  (2)检查对象的执业质量情况,重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类,需明确存在问题的基本事实及认定依据;
  (3)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改进建议;
  (4)与检查对象交换意见的结果,如果最终交换意见后仍存在争议的,应当记录检查组和检查对象各自的意见和理由。
  如果交换意见时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特别是合伙人或股东未在场,检查组认为必要,由省财政厅检查办公室集中约谈。
  4.检查结果的处理与上报。对存在问题性质或情节轻微,不足予以自律惩戒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发关注函、谈话提醒等方式,提醒、教育其改正。对于存在问题性质或情节较严重,应予以自律惩戒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按照《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出惩戒决定。提交省评协惩戒委员会前,省财政厅检查办公室将组织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再次进行沟通、交流。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检查发现的涉及违反《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依法处理。
  8月底前,按要求向财政部检查办公室提交1-2个典型案例及本次检查工作总结。
  (三)对被抽调检查人员的评估机构和检查人员的要求
  被通知抽调检查人员的评估机构,要积极给予支持,妥善安排,保证抽调人员按时到位;检查人员要按照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并严格执行检查纪律。
  六、检查经费
  检查工作的各项经费由省评协会费负担。交通、食宿等必要开支执行省财政厅规定标准。
  附件:1.2013年全省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被检查评估机构名单
  2.2013年(机构名称)执业质量自查工作情况汇总报告
  3.2013年(机构名称)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查报告
  4.收费情况自查统计表(机构名称)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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