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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服务承诺的公告
发文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0-23
实施时间: 2013-10-2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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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向全区纳税人提供务实、有效、便捷的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强化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的要求,新疆国税局制定了八项承诺,现予公告。
  一、加强税法宣传。通过新疆国税门户网站、纳税服务客户端、手机短信、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推送和查询。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推送发布。2014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可以在新疆国税门户网站上使用12366知识库税收政策法规查询功能。
  二、强化纳税咨询。通过新疆国税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法规咨询。纳税人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咨询和到办税服务厅或国税机关办公场所现场咨询的一般性问题,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通过门户网站咨询的涉税问题,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需要向上级部门请示或需要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告知。
  三、优化办税服务。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复业登记,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结。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除需要进行注销清算的,一般情况下20日内办结。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资料齐全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申请备案类减免税事项,资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开始执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符合法定条件、资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此外,新疆国税局将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高纳税人办税的便捷性。
  四、实施无偿服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领用各类税务发票、各类涉税表证单书免收工本费。通过新疆国税门户网站、纳税服务客户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手机短信、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发放宣传资料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全部免费。
  五、规范税务检查。国税机关开展税务检查之前,应当告知被查纳税人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检查过程中,纳税人对发现的有关税收违法事宜有争议的,国税机关将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结束后区分不同情形依法作出处理,并依法向纳税人告知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六、依法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纳税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保障纳税人听证的权利。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严格保守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提供行政救济。纳税人对国税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因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征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等,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八、接受社会监督。新疆国税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和各办税服务厅共同对国税机关及税务工作人员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税务工作人员未能遵守上述承诺,请采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陆新疆国税门户网站(www.xj-n-tax.gov.cn/)、纳税服务客户端等方式进行投诉,或向自治区国税局监察室(电话:0991-8812444)、纳税服务处(电话:0991-8818022)直接投诉。
  新疆国税局
  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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