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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3]6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3-9-17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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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17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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