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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预[2013]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4-9
实施时间: 2013-4-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14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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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按中央作风建设要求,为加强省级党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管理,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健全预算支出定额标准体系,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省级党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4月9日
  省级党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党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管理,在保障党政机关基本办公需要的基础上,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大力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委直属机关,省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机关,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和群团机关(以下简称省级党政机关)。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省级党政机关基本办公需要的设备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省级党政机关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三条 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遵循效率优先、资源共享、经济适用和保障急需的原则。
  效率优先,保障基本办公需要,提高行政效率;资源共享,使设备得到最大限度的有效利用,避免设备隐性闲置,提高使用效能;经济适用,兼顾设备品质和勤俭节约,不盲目追求高档次;保障急需,一次性购置办公设备家具数量较多、额度较大时,应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解决。
  第四条 省级党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第五条 实物量标准是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
  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备数量。
  第六条 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一)按行政职务和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其中:省级领导,按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厅级领导、一般干部和工勤人员三个档次分别设定。内设机构数以省编委批准的处级机构数量为准,合署办公的视同一个内设机构。机构规格为处级的党政机关按一个内设机构掌握。
  (二)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党政机关的行政编制数。
  第七条 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节约经费开支。
  第八条 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继续使用。
  第九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二)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三)因设备老化,使用成本过高的。
  第十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超标准资产,应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后,方可按照本标准进行更新购置。
  第十一条 省级党政机关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依据本标准和单位实际资产状况,编制年度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购置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新成立单位、新开展大型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十三条 省级党政机关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党政机关应加强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资产管理工作,及时建立、更新资产明细卡片,维护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保管和处置。
  第十五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将视市场价格变化、国家有关规定调整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省直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备标准的规定,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均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省级党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
  2.省级党政机关通用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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