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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农[2013]10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8-14
实施时间: 2013-8-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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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8月14日
  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号)要求,结合我省农业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由财政部门牵头用于支持各地以主要粮食作物和其他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正规范、科学合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竞争立项、专家评审、绩效评价、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水利、农业及有关涉农部门的沟通协作,既履行好财政部门在方案制定、资金整合、组织实施等方面的牵头职能,又积极发挥农业、水利等涉农部门在项目管理、制度配套、技术运用等方面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做大做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发展粮食和地方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突出解决制约主导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和瓶颈问题,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各地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水稻、玉米、大豆、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优势产区,加强农田水利、农机装备、智能催芽育苗、育秧大棚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支持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畜牧防疫、繁育服务体系建设。
  (二)农业科技推广应用。支持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禽水产等项目新品种繁育、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节水灌溉、保护性耕作、健康养殖、病虫害防治等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农业体制机制创新。以确定的优势主导产业为承接,加大对产业内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将合作组织作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的重要载体,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支持耕地集中连片开发、规模化经营,促进土地合理有序流转。
  (四)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内规模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提高规模生产、精深加工和拉动基地农户增收的能力与水平,促进项目区率先建立具有显著现代农业特征的农业产业体系。
  第七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要全部用于项目区基础设施、改善生产能力、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农产品精深加工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所扶持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利用自有财力另行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八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投、先建后补、以物代资等投入方式,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积极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以及农民投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建设。
  (一)直接补助方式主要用于支持投资量大、公益性较强、农民一家一户投入难以解决的相对较大的工程建设。主要包括:
  1、农田水利建设灌溉渠系的干、支、斗渠和渠系桥涵、渡槽、沟渠疏浚等工程建设,项目区配套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建设、土地平整等。
  2、大型农业机械及其配套农机具;智能水稻浸种催芽基地、设施蔬菜育苗基地建设。
  3、农业科研机构开展新品种繁育、新技术推广所需仪器设备。
  4、规模以上畜禽、水产养殖场配套输电线路、饮水工程、部分防疫和繁育仪器与设备等。
  (二)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创新和拉动基地建设贷款利息支出;龙头企业建设养殖基地和养殖户规模养殖贷款利息支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利息支出。
  (三)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物代资等投入方式主要对各地利用自筹资金进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建设,且取得较好效果的项目县(市、区)给予奖励性补助或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为项目提供相应的生产资料。具体内容包括:
  1、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包括:小水库、小塘坝、小型提水泵站、机电井、新型池埂、田间渠系建设等。
  2、小型农机合作社配套农机具、田间喷灌附属设施、育秧大棚。
  3、规模化养殖圈舍、秸秆固化(气化)、沼气工程建设等。
  4、畜禽、水产良种引进、繁育与推广等。
  (四)其它财政资金和整合、引导到项目区的部门资金,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改、集中投入、各记其功”的原则,仍然按照原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地应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在本办法规定用途内继续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相关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资金和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实际,初步确定扶持的优势主导产业和支持的关键环节,报请省政府审批同意后,着手编制全省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审核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
  第十二条 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年度实施方案获得财政部审核通过后,省级财政部门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资金控制规模及省级资金安排情况,向各地下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和申报通知,明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重点、范围、立项条件、工作要求等。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按照省级明确的项目申报要求,编制本地发展现代农业主导产业立项申请报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立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资金整合方案、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的立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粮食总产量、粮食商品量、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现状等情况,采取因素法、专家评审法等方式,初步确定项目最终承担单位及资金规模,报省政府审批同意后,省级财政按照专项资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作为分配因素指标的各项目县(市、区)耕地面积、粮食总产、商品量、特色优势产业等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地上一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当年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引导项目县(市、区)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严格执行各项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推行公示公告制、财政报账制、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监管制度,确保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应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原则。各地要立足本地实际,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确保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各项资产能够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地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县(市、区),下一年度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与省农委共同印发的《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财农〔2008〕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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