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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农[2013]10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8-14
实施时间: 2013-8-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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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见附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8月14日
  黑龙江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省级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省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系统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考评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考评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管理。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省绩效评价办法;
  (二)组织实施对项目县(市、区,以下简称项目县)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县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三)根据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四)向财政部报送省级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结果;
  (五)及时向财政部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项目县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县绩效评价工作;
  (二)及时向省财政厅和有关主管部门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三)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绩效自评报告;
  (四)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第七条 绩效评价以年度为周期,每年4月30日前,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有关农口主管部门对本县管理使用上一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情况进行评价,并结合县级财政工作情况,特别是支农资金整合情况形成本县自评报告,以当地政府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有关部门。省财政厅于6月1日前组织省有关农口主管部门对县级自评情况进行复评。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要求切实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绩效评价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坚决防止走马观花、弄虚作假等行为。县级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章 绩效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各地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有关文件数据;
  (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见附件):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方案内容是否按照制度规定全面完整编制、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评价各地在项目中整合财政资金的规模、整合资金渠道情况);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执行进度,资金、项目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机制创新情况,加强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是否建立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是否密切配合、反映良好,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政策有效宣传、信息报送等情况,关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总结、基础统计数据等各类信息的报送情况);
  (五)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完成,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标,项目检查验收是否按时);
  (六)项目实施效果(项目推动增产增收、降低成本等情况,项目带动产业发展、就业等情况,项目促进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等情况);
  (七)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办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见附1)。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至89分(含80分)为良好,60至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经审计、财政监察机构等部门检查出存在重大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并查实,在全省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各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的综合评价,将作为资金分配和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项目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项目县财政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黑财农〔2009〕36号)同时废止。
  附件: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县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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