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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编报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规划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3-10-25
实施时间: 2013-10-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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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农办[2013]8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要求,“抓紧编制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规划”,并于2013年10月底前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核。近期,为贯彻落实财政部领导关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关要求,我办研究确定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项条件,需落实到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规划中。现就编报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规划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项条件的要求,研究确定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规划区域布局。
  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项条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农业自然资源丰富和生态条件较好。气候条件适宜农作物生产,水资源比较丰富,原则上农业灌溉以利用地表水为主,确需采用地下水的能够得到有效恢复,科学节约高效利用地下水,严格限制在地下水超采区新打机电井开采地下水;农田防洪有保障,水利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耕地资源比较充足,耕地比较集中连片,地势较为平坦,耕地坡度在25度(不含)以下。农业生态条件较好,土壤未受到重金属严重污染,耕地面源污染程度较轻。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大发展潜力。农民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以及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具有一定的基础和潜力,开发后能够逐步建立起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3、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地方财政投入有保障,能够配备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的人员并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农民群众自愿搞开发的积极性高,农民筹资投劳有保证。
  4、开发综合效益比较显著。开发后能够取得比较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粮食生产能力比开发前有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有明显增长;农业生产发展方式有明显转变,农村生态环境有明显改善。
  5、严禁开发区域。在湿地、草地、林地、25度以上坡耕地、重金属严重污染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围湖造田、填海造田区,不得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
  二、严格按照《通知》确定的各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编制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规划。
  《通知》中明确了各地区2013-2020年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及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任务,各地区应严格按照确定的2013-2020年建设任务研究编制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规划。如建设任务超过《通知》确定的建设任务,应通过加大地方财政投入或统筹整合其他渠道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予以解决,但以2010年为基期,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年均增幅不得超过15%。同时,编制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规划的建设任务不需分解到规划期内的各个年度。
  请各地区根据上述要求,进一步做好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规划编制工作,于2013年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农发办审核。此前已申报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规划的地区,应按照本意见要求修改完善后重新申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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