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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鞍山市红十字会等单位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税[2013]56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8-26
实施时间: 2013-8-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5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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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鞍山市红十字会等11家单位(名单附后)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2013年8月26日
  附件
  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1.鞍山市红十字会
  2.抚顺市红十字会
  3.本溪市红十字会
  4.丹东市红十字会
  5.锦州市红十字会
  6.营口市红十字会
  7.阜新市红十字会
  8.辽阳市红十字会
  9.朝阳市红十字会
  10.盘锦市红十字会
  11.葫芦岛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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