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预[2013]65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9-27
实施时间: 2013-9-2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30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工作建议,请及时反馈。
  辽宁省财政厅
  2013年9月27日
  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提高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奖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7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以上财政安排的,用于推进我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以奖代补资金。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单位根据省属监狱农场移交地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安职能相关情况,核定经费基数并下划到省属监狱农场所在地政府。
  第四条 省财政以各市、县2006年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以来绩效努力程度、农场辖区人口、经营土地面积、农工数量等作为对各市、县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同时,对实行场乡合一管理体制的国有农场、省扶贫开发重点县所属国有农场、国家湿地保护区内国有农场等,在奖补资金分配政策上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必要的权重考虑。
  第五条 奖补资金每年先行下达80%,视各市、县深化改革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和改革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再拨付20%。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各市、县要巩固2006年以来我省实施的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成果,按照辽政办发〔2012〕72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和地方政府发展规划,减轻农场和农工负担,确保有利于国有农场与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因接收国有农场分离的社会职能所承担的财政性支出;对现阶段暂由国有农场承担或部分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社会职能支出给予的补助性支出;其他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相关支出。
  第八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各类楼堂馆所修建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国有农场应通过“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信息系统”准确、客观、如实反映奖补资金分配、拨付及管理情况。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财政厅从各市、县深化改革各项配套措施制定情况、农场及农工减负程度、群众满意度、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性等方面,对市、县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采取定期考核与随机考核、直接考核与间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随机抽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询问国有农场农工和办社会机构人员等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对考核合格的市、县,根据其绩效考核得分等因素安排剩余20%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停止拨付奖补资金,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拨付资金,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或扣减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奖补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改革进度缓慢,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等行为,将给予通报;对涉及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部云南监管 云财金[2024]11 2024/2/5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脱 苏财规[2012]27 2012/10/1
关于印发《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办证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实 财行[2007]212号 2007/8/1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申报201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第一 苏会协[2014]25 2014/4/11
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促进福建省资产评估行 2025/6/25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度财政金融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 财金[2013]46号 2013/1/1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黑龙江省钢铁煤 黑政办发[2016] 2016/8/24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奖 财金[2016]1373 2016/8/31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管理 川财金[2009]28 2009/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