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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价格[2013]9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0-9
实施时间: 2013-9-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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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进行脱硝、除尘改造,促进环境保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我区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适当降低我区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2分钱(兴义电厂、盘县电厂上网电价另行下文),各电厂具体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在上述电价基础上,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中由电网企业负担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552元。
  二、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调整后的各类销售电价见附件二。
  三、调整趸售电价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调整后,广西电网趸售电价表相应调整,详见附件三。各趸售企业具体结算的趸售电价调整标准另行下文。
  四、调整网间供电价格
  广西电网公司向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网间供电价格相应调整,具体标准另行下文。
  五、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六、有关要求
  请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同时,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自行降低对电力用户尤其是高耗能企业的销售电价。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一、广西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二、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广西电网趸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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