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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资法规[2013]11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6-26
实施时间: 2013-6-26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73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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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国有企业、市州国资委、中央在湘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委决定开展2013年度湖南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评审条件
  符合《实施细则》第三章的相关规定,相关工作年限、资格、聘任等时间计算到2013年8月20日。同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要求,2013年依据《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申报一级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要求已经取得副高或副高以上职称。
  三、申报截止时间
  请申报人员于2013年8月20日前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四、评审程序
  (一)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评审条件的人员填写好《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2、评议推荐。经申请人所在企业审核同意后,省属国有企业由集团公司统一向省国资委评审委员会推荐,市州属和县(市、区)属国有企业由市州国资委统一向省国资委评审委员会推荐,中央在湘企业由中央在湘企业的省级公司统一向省国资委评审委员会推荐。
  3、评审委员会评审。省国资委评审委员会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严格评审。
  4、公示。省国资委评审委员会将通过评审,拟评为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的人选在省国资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同时,拟评为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的人选所在企业也应将该人选基本情况、评审条件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5、备案。省国资委将拟评为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的人选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领取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6、授予岗位等级资格。对符合条件、通过评审,且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人选,授予相应的岗位等级资格,颁发《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二) 三级和助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符合《实施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填写好《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2、评议推荐。经申请人所在企业审核同意后,由企业统一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国资委推荐。
  3、市州国资委评审。市州国资委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严格评审。
  4、备案。市州国资委将评审情况报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领取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5、授予岗位等级资格。对符合条件、通过评审和审核,且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人选,授予相应的岗位等级资格,颁发《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五、申报材料送审
  申报评审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企业法律顾问时,应按照相应职位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一式十二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十份)。《湖南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应填写电子版,并用A4纸双面打印,申请人可在湖南省国资委网站(http://www.hngzw.gov.cn)“政策法规”或“通知公告”栏内下载,填表时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
  (二)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任命文件,获奖证书、论文、专著和各项业绩成果(首页)的复印件,外语、计算机水平证明。
  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应由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审核时,必须检查各类证书、成果等原件,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材料送审时应将原件与复印件一并提交,除《湖南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外,请将其他相关申报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并编好目录和页码。
  六、评审费用
  本次评审暂不收取评审费用。
  七、评审工作要求
  (一)请省属国有企业、中央在湘企业将本通知内容及时通知本企业(系统)中需要参加评审的相关人员。请市州国资委将本通知内容及时通知市属、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中需要参加评审的相关人员。
  (二)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积极组织本系统和本地区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的申报、推荐工作,对具备资质且评定为相应等级的企业法律顾问,原则上均应聘任到相关工作岗位,并按规定落实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增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三)各单位要严格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严禁舞弊和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申报材料真实、齐全、清楚和表格填写真实、准确、具体。省国资委将不定期对各单位材料审核情况进行抽查。
  (四)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弄虚作假,或有关单位及人员审查材料时不严格把关、不负责任的,不予评审或宣告评审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上述单位及人员给予或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五)对在公示期反映的情况,省国资委将组织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且影响评审的,将取消评审资格,对存在违法乱纪情况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联 系 人: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贺礼
  联系电话:0731—82211419
  附件:《湖南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
  湖南省国资委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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