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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省财政厅青海保监局2013年青海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3]13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6-5
实施时间: 2013-6-5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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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和青海保监局拟定的《2013年青海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5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2013年青海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省农牧厅 省财政厅 青海保监局
  (2013年6月)
  一、总体思路
  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对全省农牧业工作的总体部署,从加快我省农牧业发展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实际出发,突出区域主导产业,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形成政府积极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努力构建市场化的农业保险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农牧业生产的灾后恢复能力,促进农牧区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切实发挥好引导作用,通过各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和配套政策支持等手段,协同农牧、财政、保监、气象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养殖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牧业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农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养殖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和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区可因地制宜制定各项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作为农村金融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同农业信贷、良种补贴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充分发挥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综合效应。各级农牧、财政、保监、气象和经办机构要加强配合,协同做好方案制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以及督促检查等各项工作,形成共同推进农业保险的工作合力。
  三、保费补贴有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2013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一)补贴品种
  全省农业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小麦、油菜、青稞、蚕豆、马铃薯、玉米、温棚及露天蔬菜。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能繁母猪、奶牛、生猪。
  (二)保费补贴区域及标准
  1.种植业保险
  根据不同地区种植业发展的重点,结合近几年试点的情况,在全省各地选择一定区域开展相关品种保险,逐步实现整县推进,全省参保的目标。同时,各地要按照集中、连片、均衡的原则,以整村整乡推进的模式,由各县农牧、财政与当地保险经办机构沟通后,优先安排到集中连片种植的乡镇、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土地流转大户。
  2.养殖业保险
  考虑到保险服务能力的局限,本年养殖业保险仍以养殖场(小区)、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组织为主开展能繁母猪、奶牛、生猪(试点),今后随着保险机构的延伸、服务能力的提升,逐步将全省能繁母猪、奶牛、生猪纳入保险保障范围。
  (三)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大田作物的保险责任指因雹灾、冻灾、暴雨、洪水、风灾造成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赔偿责任。
  2.温棚保险的保险责任指因火灾、雹灾、暴雨、洪水、风灾、雪灾对承保温棚及棚内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冻灾仅承担对棚内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3.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承保个体直接死亡的损失。
  (1)动物疫病。
  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强制免疫副作用。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出血性败血症、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及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
  主要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政府强制扑杀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重大病害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奶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5)露天蔬菜、生猪保险工作今年试点开展,保险责任范围由农牧、保监及保险公司进行调研后确定保险条款,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后执行。
  (四)保障水平的确定原则及办法
  2013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继续坚持“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
  种植业大田作物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障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每亩具体保额:马铃薯400元、小麦300元,油菜300元、青稞300元、玉米300元、蚕豆300元、露天蔬菜800元;温棚为0.5亩/栋4000元(为墙体、薄膜、棚架和棚内作物各项保险金额之和)为基本单元,依次累加。
  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其中: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奶牛每头4000元、生猪每头1000元,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品种市场价格的70%。
  (五)保险费率
  种植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为:小麦、油菜、青稞、蚕豆、马铃薯、玉米、露天蔬菜均为8%、温棚5%;养殖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为:能繁母猪、奶牛、生猪均为6%。
  (六)保费补贴比例
  1.种植业保险
  小麦、油菜、玉米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20%,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承担10%;马铃薯、青稞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40%,县级财政补贴10%,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承担10%;蚕豆保费由省级财政补贴80%,县级财政补贴10%,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承担10%。露天蔬菜、温棚省级财政补贴60%,县级财政补贴20%,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承担20%。国有农场相关作物保险,涉及县级财政补贴部分,均由农场自行承担。
  2.养殖业保险
  能繁母猪、奶牛、生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30%,养殖户承担20%。
  (七)承办机构
  我省农业保险承保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承办。
  (八)承办时间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种植业大田作物保险签单工作于当年7月31日前结束;温棚保险、养殖业保险签单工作于当年年底前结束。
  (九)保费结算
  省财政根据确定的承保任务一次性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保险经营机构;各县(市)按照实施方案下达的保险计划一次性将应承担的补贴资金划拨各地保险经营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坚持“见费出单”,各县级财政补贴及农户保费未全部交清,保险经营机构不予出单。保险经营机构每年年终按照实际承保情况与各级财政进行结算,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完成结算,若有结余,退回各级财政部门或结转下年,由财政部门根据我省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继续安排使用。
  (十)理赔服务
  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保险赔案的处理由保险经营机构查勘定损。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疫情时,保险赔案的处理由当地政府牵头,保险机构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根据情况聘请专家参加查勘、定损。
  四、保障措施
  开展农业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健全农业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参与农业保险的有关各方要切实提高农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保障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共同推动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惠农政策,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为了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协同推进”的原则,各州(地、市)县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农牧、财政、气象和当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为成员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协调本地区相关部门推动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协调处理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宣传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农户自愿参加保险。各涉承保工作的乡镇和村成立以乡镇长、村主任为组长的工作小组,配合承办机构,共同做好农户保险范围界定、农户自交保费收取、报案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争议协调等工作。
  (二)明确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牧部门负责农业保险工作在各地的推动,确定保险品种及补贴区域,积极配合保险经营机构共同开展承保、理赔及农牧业防灾、防疫工作,监测和发布重大动物疫情。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办法和具体措施的制订,以及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督导落实各级财政补贴资金。保险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保险业务指导、监督、调研,保证保险经营机构合法、规范经营。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发布,发生灾害后及时出具灾害情况说明。保险经营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保险险种及风险特点,积极按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确定的承保任务,发挥承保主体作用,认真做好承保、查勘、定损、赔偿和风险防范等工作。
  (三)建立农业保险专家协作网。各县农牧部门建立由农(牧)技术、畜牧兽医、气象等部门专家组成的农业保险专家协作网,负责农牧技术指导,并在重大灾害和疫情发生后及时介入,协助保险经营机构做好定损理赔工作。充分发挥协作网成员单位职能优势及农业专家的专业技术特长,因地制宜地解决农险经营中遇到的农业知识、损失标准界定、防灾减损等实际问题和困难。
  (四)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支持承办公司在各地建立服务机构,在办公地点、人员聘用方面给予支持,共同建立起服务于广大农牧民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五)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和动员广大农牧民及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参加保险,提高投保农户对保险的认知水平,为我省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切实将这项强农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七)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考核机制。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地区,要将此项工作的推动措施、目标及效果列入各级政府加强“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五、工作经费补贴
  考虑到种植业保险(大田及温棚)工作难度较大,需县级农牧部门配合保险机构开展工作,保险机构根据县级农牧部门工作配合情况支付一定的工作经费,支付额度以不超过种植业保险(大田及温棚)保费收入的2%为限(不含农场、牧场及监狱系统),农牧部门应出具由省财政厅监制的收据。重点工作如下:
  1.负责省政府下达的承保方案计划任务的分解落实;
  2.负责向保险机构提供投保单、投保清单,并收取农户自交部分的保险费;
  3.负责保险凭证的发放到户,并对乡、村的承保情况进行公示;
  4.在发生灾害事故时,指定人员配合保险机构进行查勘定损;
  六、其它要求
  (一)本保险方案随附《2013年青海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明细表》,对于表中所列保险项目,各级农牧、财政等部门要与保险机构通力合作,切实加以落实。
  (二)同一地州市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时,对于个别县区无法落实的本方案的保险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同一品种调整至同一地市内的其他县区进行落实。
  (三)地州市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时,在县级财政和农户保费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的情况下,超出本方案中中央、省财政补贴总额的情况下,必须报经省财政厅、农牧厅批准后进行调整。
  (四)本方案中的露天蔬菜、生猪保险工作为我省2013年农业保险的试点内容,最终保额、费率、责任等由省财政、农牧、保监及人保财险等部门进行考察、调研后确定,并上报中国保监会,按照中国保监会最终审批的条款执行。
  附件:2013年青海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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