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半征收企业失业保险费的公告
发文文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0-21
实施时间: 2013-11-1
失效时间: 2015-10-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7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32号)的规定,现将减半征收企业失业保险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减半征收范围
  全省所有参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均执行本公告减半征收的规定。
  二、减半征收期限
  企业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
  三、减半征收方式
  减半征收企业失业保险费以调整费率方式执行,即在减半征收期限内将企业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费率调整为现行费率的5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四、有关要求
  减半征收企业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截止后,应及时恢复全额缴纳。
  企业补缴所属期为减半征收期限之前的失业保险费时,仍按全额缴纳。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2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 津劳办[2004]48 2004/2/17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有 浙江省地方税务 2015/1/1
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返还[减半征收]2022年度会费的通 津评协[2022]26 2022/5/18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深财法[2006]12 2006/8/23
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8/28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社[2002] 2003/1/1
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本市减半征收文化事 沪财税[2019]19 2019/7/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 京地税个[2000] 2000/6/26
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半征收工作的通知 上证函[2023]25 2023/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