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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购置税控收款机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0-17
实施时间: 2013-10-17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55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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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鼓励纳税人自觉依法使用税控收款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控收款机是指已获得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税控机具符合性验证报告》的企业生产的,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组织的符合性测试中通过测试并认定为合格的税控收款机(含税控器,下同)。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价款
  可抵免税额= ---------×17%
        1+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第四条 为加快税控机推广应用工作, 对纳税人初次购买首台税控收款机的费用,扣除政策性抵免后的余额,按年度由同级地方财政、地税部门给予相应补贴。具体补贴比例为:第一年(2012年4月1日—2013年3月31日)补贴70%;第二年(2013年4月1日—2014年3月31日)补贴60%;第三年(2014年4月1日---2015年3月31日)补贴50%。以上补贴资金由同级地方财政负担80%,同级地税部门负担20%。
  第五条 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后,凭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表和购机发票复印件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抵免和购买首台税控机费用补贴手续。
  各级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受理后,传递到属地分局,由税管员核实、计算分月抵扣税款数和补贴金额数后传递到分局长、征管(发票)股(科、所)长审核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研究讨论。
  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研究通过后,按相应程序传递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款抵扣和购机费用补贴。
  第六条 地税部门负责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费用补贴情况的汇总及补贴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补贴汇总情况。
  各级地税局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购置税控收款机补贴费用汇总表,将本辖区税控收款机实际补贴金额汇总上报到同级财政局;各级财政局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购机补贴款划拨到同级地税局。各级地税局在收到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地税部门负担补贴款一并发放到纳税人手中。
  第七条  各级地税部门在每年1月15日及7月15日前将本辖区税控收款机实际补贴金额汇总并逐级上报到省地税局,省地税局及时将全系统补贴情况汇总到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市财政、地税部门应加强对补贴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地及时将补贴款项发放到纳税人手中。
  第九条 在本办法下发前,同级地方财政已实施购机补贴且补贴比例高于本办法的,按原补贴办法执行;补贴比例低于本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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