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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审计纪律八项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审办[2013]20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3-4-15
实施时间: 2013-4-15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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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机关各处室,省审计科研所:
  现将《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
  海南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
  附件
  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
  为了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廉洁从审,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厅机关实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八项审计纪律(以下简称“八不准”)。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要连同审计(调查)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受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监督,要向社会公布,并公布对违反规定予以举报的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违反“八不准”的,作如下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视违规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侵占被审计单位经济利益的,如数退还,有关责任人所在处室领导登门赔礼道歉。
  有违反“八不准”的,其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向厅分管领导报告,并承担领导责任或有关责任,;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反“八不准”的处室,主要负责人要向厅党组作出深刻检查,由厅党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其领导责任或有关责任。发现违反“八不准”行为不查处、不报告,甚至包庇姑息和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处室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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