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府厅字[2013]10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7-10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6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关系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务必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
  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9〕2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8号)等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与按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规定实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制度衔接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扎实做好制度衔接有关前期工作
  (一)抓紧开展老农保数据清理工作。各地要以原老农保档案记录信息和老农保缴费数据为基础,抓紧组织人员对老农保参保对象逐乡(镇)、逐村、逐人进行信息核对,完善参保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建立健全个人缴费记录,做到原始凭证规范齐全,个人参保信息的表、卡、单、证完整统一,实现账账相符、账册相符,并在此基础上分类整理,形成参保缴费明细花名册电子文档。老农保档案清理归档后,对个别“有名无账”或“有账无名”的,要采取挂账处理的办法,专户封存。清理工作2013年9月底以前务必完成。
  (二)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针对老农保基金投资失败和违规挪用的债权债务问题,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原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编办《关于做好全省市、县(区)两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能和机构移交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农〔2008〕4号)有关规定,按照“谁批准、谁挪用、谁负责归还”的原则,明确清偿金额、清偿主体、清偿时限,由当地政府协调清理,务必于2014年6月30日前收回;收不回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到位,以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得因债权债务问题延误制度衔接工作。
  二、分类明确制度衔接具体政策
  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工作按照“制度并轨、账户统一、待遇叠加、平稳过渡”的原则,分类实施,稳步推进。
  (一)参加老农保已达到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人员的衔接办法。本意见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后,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从转入之月起,将老农保养老金和新农保养老金合并发放。
  (二)参加老农保未达到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人员的衔接办法。本意见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可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同时应按新农保规定参保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时,对个人账户中的新农保缴费积累额(含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利息),按照新农保待遇计发办法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将老农保养老金与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
  (三)参加老农保未达到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人员的衔接办法。本意见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应按新农保规定参保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时,对个人账户中2013年6月30日前的老农保缴费积累额(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按国家规定的分段计息办法计算的利息),按照老农保待遇计发办法计发老农保养老金;对账户合并后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不含2013年6月30日前的老农保缴费积累额),按照新农保待遇计发办法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将老农保养老金与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
  (四)关于老农保退保问题。对不同意按上述第(二)、(三)项办法进行制度衔接的老农保参保人,允许办理退保手续,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保险关系。
  对参加了老农保,但又不符合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尚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应办理老农保退保手续,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保险关系。
  对参加了老农保,但又不符合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如待遇领取时间已满十年保证期的,从本意见实施时,停止发放老农保养老金,如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保险关系;如待遇领取时间不足十年的,在本意见实施时,一次性补齐其十年保证期待遇余额,之后如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保险关系。
  对领取老农保养老金不足十年的身亡人员,如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本意见实施时,尚未领完十年保证期待遇余额的,一次性补齐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十年保证期待遇余额,并终止老农保待遇责任。
  (五)老农保缴费年限不计算为新农保缴费年限。
  (六)原参加老农保,现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依照上述办法进行转移衔接。
  三、精心组织实施制度衔接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涉及数百万参保人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3年12月底前圆满完成制度衔接各项工作。
  (二)把握重点,扎实推进。各地要准确把握制度衔接的政策要点,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实施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一次性大额趸交的参保对象、缴费记录与原始档案不符的以及预测或承诺老农保待遇标准等特殊情况,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既要做到坚持原则、稳慎操作,又要有理有节、从优从宽处理。要在对老农保基金进行清理核算的基础上,制定基金返还计划,力争在两年时间内逐步将省、市两级代管的资金返还相关县(市、区),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为配合制度衔接工作,省里将依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开发研制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功能模块,尽快将老农保参保数据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三)做好宣传,确保稳定。各地在开展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工作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制度衔接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要着重宣传新农保的政策实惠,淡化处理老农保的负面影响,赢得广大老农保参保人员理解与支持。要防止非正常退保或群体上访现象发生,确保制度衔接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本意见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新农保 沪人社农发[201 2012/1/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调整 沪人社农发[201 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