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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三确保一平衡”动态监控和保障机制的意见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13]95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8-16
实施时间: 2013-8-16
法规类型: 国土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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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提高我区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将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重大民生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产业项目,并适时平衡调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供给,自治区人政府决定,建立建设用地“三确保一平衡”(确保民生项目、重点项目、产业项目用地,平衡调控房地产项目)动态监控和保障机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分级保障原则。凡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备查目录,由自治区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民生项目用地(保障性住房、教育、卫生、文化产业、饮水安全等),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产业项目用地(循环经济等新型工业、新材料制造等战略产业、节能环保项目和现代服务业、物流业以及旅游业等),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确需保障的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使用自治区本级年度指标供给。未纳入上述范围的项目用地,由各市、县(区)使用自治区下达各地的用地指标供给。仍不能保障用地需求的项目,由市、县(区)内挖潜力,盘活存量,主要利用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试点政策释放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供给。
  (二)优先保障原则。主要保障自治区推进“两大战略”和“两区”建设的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用地继续实行计划单列政策,切实做到应保尽保。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项目用地具备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条件且年内能开工建设的,列入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保障范围。项目为分期建设的,优先保障首期用地;首期项目用地总量过大的,年度内优先保障当年开工的主要部分和关键单体工程。
  (三)重点保障原则。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新能源项目建设用地所需指标,予以重点保障。
  (四)时序保障原则。根据确需保障的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年限、投资计划、建设进度等情况,按时序分期予以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五)节约集约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按照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核减不合理的建设用地数量。已经多圈多占的土地,各市、县(区)要依法依规予以无偿收回或责令限期利用。以往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的闲置土地,自治区将扣减该市、县(区)的用地指标。
  (六)先补后占原则。所有依法上报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报批前必须先行完成补充耕地,切实做到先补后占。补充的耕地应与占用的耕地地类等别相接近。
  二、保障措施
  (一)建立规划评估调整制度。适时评估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在资源保障方面遇到的瓶颈问题,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促发展、保民生中更好地发挥保障作用。今后,各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每2年至3年进行1次评估调整。各地要紧紧围绕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在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统筹协调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项目和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重点产业规划用地。通过规划调整,落实重点项目用地布局,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规划保障,促进项目落地和实施。
  (二)实行计划动态调剂制度。对自治区确定的民生项目、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用地计划,实行自治区级“点供”。今后,每年年初从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预留60%的指标用于自治区级统筹,其余40%的指标下达各地。自治区本级留成和各地分解指标均以具体项目用地实际情况为依据,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县(区)在年度内未使用完的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统一收回,在全区内调剂使用。重大项目用地,确需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的,由自治区从统筹用地指标中予以追加。
  (三)完善批后监管制度。专项清理批而未用和闲置土地,完善建设用地批后供应台账和批后监管制度,严格建设用地批后供应月度统计和季度通报制度,加大土地批后供应的约束力度。今后,当年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不足50%、前2年累积供地率不足70%的地区,按照未供应土地面积相应核减一定比例的下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供地率排名在全区后3位的县、市(区),除民生项目、环保工程、基础设施和重点工业项目用地外,暂停受理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和收储土地的用地报件。对超用地定额标准供地的,核减下年度相应面积的用地计划指标。
  (四)健全房地产用地动态平衡机制。各市、县(区)要科学编制并及时公布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住房、商服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并落实到具体地块。住房用地要优先安排使用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用而未尽等存量建设用地,对闲置房地产用地面积超过已批准房地产用地总面积10%以上的地区,不再增加房地产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强化闲置房地产用地日常清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及时予以处置。凡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土地闲置、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产企业,经与有关部门协商,不允许该企业参与土地竞买。
  (五)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批而未用、用而未尽、“三旧”(旧城区、旧厂矿、旧村庄)改造等存量建设用地,作为确保建设项目落地的重要抓手,避免因土地转用征收的审批、征地和拆迁周期过长而影响项目落地。对已经办理转用征收审批手续,还未进行实施方案审核、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经核实无违法用地行为的,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可将该土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调剂用于自治区民生项目、重点项目和产业项目建设。1个年度内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达到建设用地总量30%以上的,在下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时,奖励使用存量用地5%至10%的用地指标。
  (六)用足用好试点政策。各试点市、县(区)要认真组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和“三旧”改造试点以及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工作,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生态移民迁出区土地复垦力度,置换释放更多建设用地指标,切实保障各地重点项目建设用地。
  (七)统筹耕地补充来源。继续强化各地人民政府对重点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责任,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原则上必须由项目所在地补充。本行政区域内尚有补充耕地后备资源的,一般不允许异地补充。所在市、县(区)无耕地补充后备资源的,由自治区在全区范围内协调异地补充。占用自治区“点供”指标直供的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责任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履行。各地要建立补充耕地质量评价体系,严格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不降低,数量不减少。
  (八)实行精细化差别化的用地政策。交通、水利、军事、环保等项目在工程设施用地之外的土地,未改变农用地用途但需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旅游类重点项目用地,可依照有关规定按建设用地、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分类管理。不改变原利用类型仍按照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利用的,可明确土地利用限制条件。使用者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者协商补偿或以多种方式有偿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改进项目预审。各市、县(区)要严格实行经营性、工业项目和单独选址项目、民生项目等建设用地预审制度,做好对拟建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占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的审查,确保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政策的落实。要强化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的审核,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需当地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向各地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申报、核准和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没有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核准备案或批准建设。各市、县(区)上报批次用地中的建设项目,应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预审意见。否则,不得申报、批准用地。
  (二)提高报批效率。民生项目、重点项目、产业项目实行单独组卷报批,分期实施须分期报批。严禁各地借重点项目搭车批地,一经发现,从严处置。自治区跨行政区域线性重点项目,根据完成用地报件和符合动工条件等情况,允许以市、县(区)为单位分段报批建设用地。重点项目中,属于国土资源部审批权限的,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转报。属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桥梁、隧道、变电站等)以及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按有关规定给予先行用地支持。重大紧急项目,属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限时办结。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大批后用地落实力度,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及时办理重大项目用地供应手续,确保重大项目如期开工。
  (三)抓好拆迁安置。征收集体土地,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相关程序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切实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因不能及时安置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扣减相关市、县(区)建设用地指标,并停止房地产项目用地报批。
  (四)强化用地督导。因地方主观因素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报批进度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限时办结,并暂停该地区非重点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查。在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中,凡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效果突出的地方,通报表扬并奖励用地计划指标。
  (五)密切信息沟通。实行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预报制度,统筹安排民生项目、重点项目、产业项目用地。今后,各地要在2月底前向自治区预报当年拟申报的建设项目,并简要说明申报面积及地类。要建立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台账,各地在申报批次建设用地时,必须把民生项目、重点项目、产业项目用地的基本情况、项目用地清单一并上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重点项目动态。
  (六)严格执法监管。各市、县(区)要强化动态巡查,突出案件查处,坚决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完善土地执法动态巡查网络和动态巡查制度,围绕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多方位、全覆盖开展动态巡查。要重点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侵占基本农田和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损害群众利益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对重大典型案件,要采取公开曝光和挂牌督办等方式,既查事又查人,确保处理要到位,坚决维护全区国土资源管理正常秩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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