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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经贸信息技术字[2013]18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0-15
实施时间: 2013-10-15
失效时间: 2018-10-14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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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委、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修订了《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15日
  附件: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
  (二)组织开展技术开发、转让、管理和服务;
  (三)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对外交流;
  (四)培育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等;
  (五)为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而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经贸信息、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负责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运作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
  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服务,应当依照《深圳市行政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1次。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连续经营3年以上;
  (二)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2年以上;
  (三)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四)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七)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八)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纳税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3)。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行政服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认定申请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字确认;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第九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通过材料审核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由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中的定量评价部分进行打分,并对加分部分提出得分建议,定量评价满分为100分,定量评价得分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第十一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对定量评价合格的申报企业的企业技术中心场所、技术开发软硬件条件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提出可否进入集中评审的核查意见。
  第十二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在论证会上进行集中答辩。集中答辩后由专家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中定性评价部分进行打分,对加分部分得分建议进行复核。定性评价满分为100分,定性评价得分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第十三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对通过现场核查和集中评审的企业,根据产业政策、定量评价结果、定性评价结果、加分部分结果等进行综合评定后,择优提出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复核通过后,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将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经调查异议成立的,由市经贸信息、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重新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贸信息、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以联合发文形式共同确定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五条 对已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控股子公司从事业务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六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
  对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每2年组织1次。
  第十七条 评价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月)技活动消耗施 (一)已通过认定的企业应当于评价当年的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5)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3)。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数据欠缺或者存在疑问的,通知企业限期补报或者提交说明。
  (二)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三)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定量评价部分对核查确认的数据进行计算,并形成评价报告。
  (四)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结果以公告形式颁布并同时抄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具体标准如下: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但低于90分的评定为合格;
  (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低于60分,连续两次评价得分低于65分(含65分),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或者不填报国家信息快报系统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 撤  销
  第十九条 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在评价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二)自行要求撤销其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
  (三)被依法终止的;
  (四)由于企业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涉税、走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被撤销的,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以公告形式在其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申请深圳市技术中心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向社会通报,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
  因第十九条的原因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搬迁、重组等重大事件的,应在相关手续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同时报送市经贸信息、发展改革、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经认定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助操作规程》规定,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
  撤销后重新获得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荣誉或者取得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试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载体类荣誉,并已获得相应资金支持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优先推荐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分中心认定。对经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分中心所在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支持。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可按照《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助操作规程》的规定,申报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计划。提升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涉及的专项审计费用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承担,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 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2. 《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3.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4.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5. 《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相关附件:
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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