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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时间: 2013-10-22
实施时间: 2013-10-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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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我部起草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chianlae.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网址:http://www.miit.gov.cn),进入“意见征集”点击“意见征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46)。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aw@miit.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25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10月22日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软件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通信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鼓励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投标。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或者核准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人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或者核准。
  第七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申请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八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表见附录一)。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信息平台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地点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用醒目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六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设计团队人员;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价格;
  (八)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十八条 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
  (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大纲;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第十九条 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投标价格;
  (三)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
  (四)组织供货计划;
  (五)售后服务。
  第二十一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第二十三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一段时期内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货物或者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等。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对一段时间内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通过集中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具备相应投标资格。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招标人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所响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八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可能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情形,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开标时间及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及监督人签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第三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但该类人员作为专家成员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招标人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
  第三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四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部分投标人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产生后,除因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更改。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分组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七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三)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四)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序;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依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且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应当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中标价格、预估合同份额或者金额等主要条款。
  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则。
  第四十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务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前款报告包括《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见附录二)及相关附件。
  第四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建立完整的招标档案。招标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所有项目实施完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四条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权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未通过信息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三)招标人未公示中标候选人;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没有详细载明所有评审标准和方法;
  (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不合法或者不合理条款;
  (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规范;
  (六)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之外的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八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或者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九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后直接发包工程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总体情况、公开招标及招标备案情况、重大违法违约事件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0日发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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