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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黔府办发[2013]52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9-30
实施时间: 2013-9-30
法规类型: 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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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对于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情况,科学制定发展战略规划,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统一规范统计范围和基本内容,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数据质量控制,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全省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主要原则
  坚持“在地统计”原则。根据统计单位的常住地确定其统计归属地,即一个统计单位在我国境内设立生产经营场所,并长期(一年及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进行统计。
  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交易活动发生时间确定统计的报告期。企业(单位)财务统计指标的报告期确定,原则上应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
  坚持“市场价格估价”原则。根据交易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进行统计。没有货币支付行为的交易,按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或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估价。
  三、统计范围、对象和内容
  (一)统计范围。服务业统计范围原则上为全社会口径服务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以上共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5个大类、193个中类和431个小类。相关服务业行业的详细分类及代码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二)统计对象。在全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三个类别。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纳入服务业统计。
  (三)统计内容。服务业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指标、业务指标和服务业增加值等。
  四、完善统计调查制度
  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采集以周期性经济普查为基础,综合运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行政记录等多种调查方法。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主要由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服务业统计制度构成,两者互为补充,形成覆盖全面的服务业生产经营活动统计调查体系。要不断完善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在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全省各项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负责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省统计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2]40号)要求,研究制定《贵州省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试行)》,指导各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覆盖全行业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行业、分地区、统联基本单位”的工作方针,加快建立健全本部门现行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实现由系统内统计向全行业统计转变,全面反映行业发展全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
  积极推进全省服务业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以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的统一兼容、资源共享、安全畅通、便捷高效的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采集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计局“一套表”和企业联网直报的要求,加快推进基层和调查单位的信息化基础建设,逐步将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统计“四大工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收集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尽快实现由基层调查对象网上直接报送。
  六、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机制。加强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建立健全覆盖服务业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定期更新维护的工作机制。各级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向同级统计部门反馈基本单位资料变化情况。
  (二)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调查审批权限规定,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及协调力度,既要满足统计调查任务要求,又要减轻基层负担,避免重复调查。
  (三)建立数据质量控制机制。要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关键阶段和环节,规范工作流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与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相配套的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建立服务业统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机制。要充分运用行政记录等资料,分析评估统计调查数据的协调性和匹配性,确保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全省服务业发展变化情况。
  (四)建立联系沟通与信息共享机制。要积极推进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全面形成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合力。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各相关服务业统计部门负责综合汇总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业统计数据,通过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通报。
  (五)健全统一数据发布机制。要切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发布服务业统计数据。各部门按照权限发布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
  七、加大保障力度
  (一)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机构。各级政府要支持保障服务业统计工作,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健全统计网络。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要在机构配置、人员配备上向服务业统计倾斜,确保有人员从事服务业统计工作。乡、镇、街道(社区)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服务业统计调查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聘请专职服务业统计调查员。
  (二)落实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随着服务业发展的需要逐年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各项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服务业统计部门所需的调查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各级财政要大力支持新增的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及信息化平台建设投入。
  (三)加大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和工作督查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使基层统计机构、服务业企业(单位)的统计人员熟练掌握统计调查方法,正确理解统计调查指标的口径、范围及内涵,提高服务业统计调查业务技能,确保数据质量。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各部门要研究制订完善本部门、本行业服务业统计工作督查办法,加强对基层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通报。
  八、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协调配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制度、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分散收集、集中核算”的原则,严格执行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有效整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计,共同做好全省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制定完善全省服务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管理、协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组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以及重点服务业企业联网直报统计调查工作,统一核算全省服务业增加值。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主管单位应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附件1),建立健全本部门或本行业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报经省统计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省统计局报送搜集、整理、审核、评估、汇总的服务业统计数据,提供相关行政记录。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既要能准确反映全行业情况,又要能整理和提供分地区数据。各地统计部门和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参照省级部门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本地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能力和数据质量。全省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被调查对象,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认真履行义务,准确、及时地向当地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认真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确保每个服务业行业都有统计责任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承担服务业统计工作,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和工作到位。各有关部门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原则上应是全行业统计,统计范围要包括系统内和系统外的企业(单位)。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服务业统计标准和分类要求,规范设置统计调查指标,合理选择调查方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信息,以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业务、财务和行政记录资料(附件2);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提供不真实和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附件:
  1.贵州省服务业统计部门职责分工
  2.贵州省季度服务业增加值核算所需部门统计资料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贵州省服务业统计部门职责分工
  部门名称 统计范围
  省教育厅 教育(不含职业技能培训)
  省科技厅 研究与试验发展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省通信管理局 电信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铁路运输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省民政厅 婚姻服务
  殡葬服务
  社会工作
  烈士陵园、纪念馆
  社会团体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福利彩票
  省财政厅 中国共产党机关
  国家机构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群众团体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人力资源服务
  社会保障
  职业技能培训
  省国土资源厅 地质勘查业
  省环境保护厅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不含自然保护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工程技术
  公共设施管理业
  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运输业
  水上运输业
  省水利厅 水利管理业
  省商务厅 典当、租赁业
  商务服务业(不含广告业、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
  省文化厅 文化艺术业(不含档案馆、烈士陵园、纪念馆)
  娱乐业(不含游乐园、彩票活动、体育经纪人、其他娱乐业)
  省卫生厅 卫生(不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省人口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 金融业(不含典当)
  省工商局 广告业、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
  省质监局 质检技术服务
  省广电局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卫星传输服务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省新闻出版局 新闻业
  出版业
  省体育局 体育、体育彩票
  省统计局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房地产业
  重点服务业联网直报单位
  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 小微服务业企业抽样调查
  省林业厅 林业旅游与休闲服务
  林业生态服务、
  林业专业技术服务
  林业公共管理及其他组织
  省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服务
  省旅游局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省宗教局 宗教组织
  省档案局 国家综合档案馆
  民航贵州安全监管局 航空运输业
  省邮政管理局 邮政业
  附件2:
  贵州省季度服务业增加值核算所需部门统计资料
  部门 报表名称 提供时间
  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公路运输统计月报表 次月8日之前
  贵州省水路运输统计月报表 次月8日之前
  省邮政管理局 贵州省邮政业统计月报表 次月15日之前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州省信贷收支统计月报表 次月10日之前
  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 贵州省证券业统计月报表 次月15日之前
  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 贵州省保险业统计月报表 次月15日之前
  省通信管理局 贵州省电信业统计月报表 次月15日之前
  省财政厅 贵州省财政收支统计月报表 次月8日之前
  省国税局 贵州省国税收入统计月报表 次月8日之前
  省地税局 贵州省地税收入统计月报表 次月8日之前
  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 贵州省服务业小微企业统计调查表 季后15日之前
  贵州省物价指数统计月(季)报表 次月10日之前
  注:以上报表包括分市、自治州、省直管县(市)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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