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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皖政[2013]6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0-10
实施时间: 2013-10-10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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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更好地发挥金融对转型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快打造安徽经济升级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信贷投放合理增长。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大有效信贷投放,确保全省信贷增量高于上年、增幅高于全国。全力向上争取扩大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确保“十二五”后3年我省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落实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对资产规模小、支农贷款比例高的A类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准备金率降低1个百分点;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改制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给予一定宽限期,逐步将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到位;对达标法人金融机构,执行比同类正常标准低1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并加大再贷款、再贴现业务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其加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省农信社等配合)
  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积极跟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把握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财务准入标准适当放宽的机遇,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力争到2015年全省上市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加快场外市场建设,及时跟进“新三板”扩容,建立企业后备资源库,推动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创新型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尽快进入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动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对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比照现行上市扶持政策给予奖补。充分利用公司债发行主体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的政策,有效发挥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门槛低、备案时间短的优点,引导企业利用债券融资,改善财务结构。充分利用银行间市场,扩大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力争“十二五”期间翻两番。加快期货市场发展,支持省内期货公司做大做强,积极争取在我省新增设立期货交割库和交易营业网点。(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安徽证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配合)
  三、建立健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要持续加大对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的注入,鼓励社会资本、法人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提高担保资本金使用效率,力争到2017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平均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其中省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平均放大倍数达到7倍以上,县(市、区)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2013—2017年期间,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5%且放大4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年化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增加额的0.5%,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等配合)
  四、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进森林保险和育肥猪保险试点。大力发展设施种植、果树、畜禽、水产养殖等特色农业保险业务。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模式,提高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保险保障水平,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快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科技保险试点。鼓励各地探索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引导保险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城乡创业者、农户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加大保险政策争取力度,力争成为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试点省。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以股权、基金、债权等多种形式,重点支持基础设施、能源资源、医疗健康、养老服务、绿色环保、现代农业等领域和产业发展。(安徽保监局牵头,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等配合)
  五、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充分利用允许民间资本发起组建相关金融机构的政策机遇,推动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引导和规范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力争2014年底前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推进农业人口占比较大的市辖区设立村镇银行,力争2014年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指导、督促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优化股权结构,适当降低主发起行持股比例,增加民营资本占比。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推动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鼓励民营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创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基金等。(安徽银监局牵头,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信社等配合)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对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实行优惠利率。支持国有担保机构按照以支定收、保本运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担保费率,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治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高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七不准”和“四公开”规定,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各级政府对违规抬高融资成本、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的金融机构在年度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金融机构落实收费政策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查处。规范担保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收费定价行为,并通过风险补偿等方式合理降低费率,切实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执行。(安徽银监局牵头,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配合)
  七、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归集整合工商、税务、质监、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企业信用资源,加强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互补共享。建立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分类监管和信用报告使用制度,逐步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培育发展信用评级、信用咨询等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推进涉农电子信用档案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系统有效对接,深入开展信用农户、信用乡镇、信用村创建活动,逐步形成“农户+征信+信贷”的业务模式,推动农户信用评价结果与农户贷款授信审批相结合,扩大小额信用贷款投放。(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等配合)
  八、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引导金融机构优先向电子信息、汽车及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提供信贷支持,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主导产业项目予以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和嫁接改造,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提升,省市县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通过发行优先股、定向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骨干企业实施并购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贷款可优先列入贴息扶持范围。组织银团贷款支持融资需求较大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聚焦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平台建设。推广“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联动模式,支持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省信用担保集团对连续三年销售收入、上缴税收分别增长10%以上的省内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惠担保。(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安徽银监局等配合)
  九、支持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建设。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积极支持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鼓励对省“861”等重点项目开展银团贷款、联合贷款、无抵押信用贷款,提供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收费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服务。保障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融资需求,大力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开发区转型升级。积极组织银保项目对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等配合)
  十、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积极开发符合城乡居民需求的消费信贷品种,重点满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房、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开展农机具、门店、住房抵押等消费贷款业务,推广理财类、咨询服务类、投资融资类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类等产品。完善信息服务业融资扶持政策,创新互联网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先支持互联网小微企业。促进自助银行、社区银行、便民服务点等物理渠道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同步发展,完善银行卡消费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收单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置经营网点和布放刷卡机具,加快推广银行卡在批发、旅游、交通、医疗、公共事业缴费等领域的应用。支持合肥等符合条件的市加快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打击银行卡犯罪,改善消费信用环境。(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安徽银监局、省商务厅、中国银联安徽分公司等配合)
  十一、大力推动企业“走出去”。创新内保外贷、并购贷款、优惠贷款、项目贷款等金融服务产品,满足企业海外投资、海外并购、境外承包工程、国际贸易等需要。充分运用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措施,鼓励企业灵活运用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卖方信贷、对外工程承包贷款、境外投资贷款等方式“走出去”。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运用“优惠贷款+商业贷款”、“直接融资+间接融资”、“股权+债权”等方式,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外汇管理改革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跨境使用人民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支持省内有实力的跨国公司总部申请纳入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支持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保险服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支持力度。(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等配合)
  十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资金全部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积极争取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基层网点广泛配备小微企业专门团队和资源,支持增设小微专业支行(网点)。总结和推广整贷直发模式的相关经验,大力发展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商业银行创新适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大力探索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方式。合理界定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各级财政对加入省再担保体系实行比例再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小微企业担保代偿损失,按其分担的责任比例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的监测、考核力度,并将总体目标和具体考核要求分解落实到每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省政府对驻皖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小微企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安徽银监局牵头,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十三、优化“三农”金融服务。推进农村金融组织、体制机制、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建立完善征信、现代支付、农村保险、风险防控、政策支持体系等,构建多层次、广覆盖、低成本、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阳光信贷”、“富民惠农金融创新”三大工程,支持农业银行扩大县域“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推动涉农信贷审批权下放。强化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建立农村产权评估、收储、流转、处置服务平台,开展林权、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确保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省政府金融办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等配合)
  十四、积极防范金融风险。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快构建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体系。强化风险监测评估和重点领域风险监测排查,密切关注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行业结构调整引发的金融风险。鼓励合规地开展不良贷款转让和自主核销,避免拨备、不良“双高”现象,盘活沉淀的存量资金。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等风险的监测力度,加强风险预警提示,防范跨市场、跨行业经营带来的交叉金融风险,防止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等风险向金融系统传染渗透。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切实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省政府金融办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省公安厅等配合)
  十五、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金融在支持调结构转方式、加快打造安徽经济升级版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省政府金融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各金融机构抓好政策措施落实。各金融管理部门要主动提建议、当参谋,做好政策争取落实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配合,协调联动,及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督促检查,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政府金融办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等配合)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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